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456 / 774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456 / 774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456

歐美研究

壹、前言

當討論仇恨言論時,無可避免地必須處理幾個議題,例如吾人

所指稱之仇恨言論究竟所指為何?而面對仇恨言論時,則應思考究

竟是採用何種態度,是積極管制限制之或是以更理性之言論孤立之

(

Haraszti, 2012: xiii

)。

雖然仇恨言論一詞經常被使用,但是至今恐怕仍然沒有普遍接

受之定義,即使有一些國家立法禁止仇恨言論,但是其構成要件恐

怕亦有不一致之處。而仇恨言論是否應該管制一直都是國內爭辯之

議題

(

Weber, 2009: 3

),

1

在各國規範中,經常提到美國沒有禁止仇

恨言論,但是歐洲國家禁止之,論者認為,歐洲國家禁止仇恨言論,

乃是採用魯文斯坦

(

Karl Lowenstein

) 的防衛民主理論,即如果民主

面臨威脅時必須防衛自己

(

Kahn, 2013: 584

)。

歐洲理事會各國簽訂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

(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

2

本公約至少有兩個非常重要的特質。首先,本公約是全世界第一個

有拘束力之跨國人權文件,公約於

1950

11

4

日簽訂,於

1953

9

3

日生效。其次,公約建立了第一個跨國人權監督機制,為

了監督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及自由,乃有歐洲人權法院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之設置,歐洲人權法院於

1959

年成立,其

為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法院接受個人提起控訴國家之人權訴訟。

1

在國內,陳宜中教授認為得以限制仇恨言論,因為其違背寬容的精神,未必有助於

發現真理、憲政民主運作、平等參與、型塑獨立自主個人、開明理性民主、審議式

民主等

(

2006: 49; 2007: 47-87

)

。而謝世民教授原則上反對政府概括性地禁止人民

發表帶有歧視或仇恨之言論

(

2009: 249

)

2

213 U.N.T.S.221; E.T.S.5; U.K.T.S.71

(

1953

)

,以下簡稱為公約。同時為了節省篇

幅,本文以下所指稱之公約,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均是指歐洲人權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