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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壹、前言
當討論仇恨言論時,無可避免地必須處理幾個議題,例如吾人
所指稱之仇恨言論究竟所指為何?而面對仇恨言論時,則應思考究
竟是採用何種態度,是積極管制限制之或是以更理性之言論孤立之
(
Haraszti, 2012: xiii
)。
雖然仇恨言論一詞經常被使用,但是至今恐怕仍然沒有普遍接
受之定義,即使有一些國家立法禁止仇恨言論,但是其構成要件恐
怕亦有不一致之處。而仇恨言論是否應該管制一直都是國內爭辯之
議題
(
Weber, 2009: 3
),
1
在各國規範中,經常提到美國沒有禁止仇
恨言論,但是歐洲國家禁止之,論者認為,歐洲國家禁止仇恨言論,
乃是採用魯文斯坦
(
Karl Lowenstein
) 的防衛民主理論,即如果民主
面臨威脅時必須防衛自己
(
Kahn, 2013: 584
)。
歐洲理事會各國簽訂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
(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
2
本公約至少有兩個非常重要的特質。首先,本公約是全世界第一個
有拘束力之跨國人權文件,公約於
1950
年
11
月
4
日簽訂,於
1953
年
9
月
3
日生效。其次,公約建立了第一個跨國人權監督機制,為
了監督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及自由,乃有歐洲人權法院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之設置,歐洲人權法院於
1959
年成立,其
為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法院接受個人提起控訴國家之人權訴訟。
1
在國內,陳宜中教授認為得以限制仇恨言論,因為其違背寬容的精神,未必有助於
發現真理、憲政民主運作、平等參與、型塑獨立自主個人、開明理性民主、審議式
民主等
(
2006: 49; 2007: 47-87
)
。而謝世民教授原則上反對政府概括性地禁止人民
發表帶有歧視或仇恨之言論
(
2009: 249
)
。
2
213 U.N.T.S.221; E.T.S.5; U.K.T.S.71
(
1953
)
,以下簡稱為公約。同時為了節省篇
幅,本文以下所指稱之公約,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均是指歐洲人權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