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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支持臺灣參與國際民航組織之研究

305

(

3

) 指導型策略

(

Directive strategies

):此項策略介入程度最高,

調停者透過提供誘因或發出最後通牒的方式,來影響爭端雙方

談判的內容及程序。

此三種不同的策略,以實踐而言,溝通—促成型策略在國際調

停案例中最為常見,但調停者介入程度最高的指導型策略,卻是國

際調停中成功案例最多者

(

Bercovitch & Houston, 2000; Gartner &

Bercovitch, 2006

)。

在臺海兩岸互動的過程中,美國的角色是各方關注的焦點。柏

克維奇認為,冷戰結束後,亞太地區的爭端通常是由特定的國家負

起調停的工作,而美國作為一個在亞太地區具有安全與經貿利益的

第三方,在維持區域穩定中扮演重要角色

(

Bercovitch, 2008:

28-31

)。就前述調停者之權力來源而言,在冷戰結束當下,美國對

於介入亞太事務可運用之權力大致包括獎賞權力、強制權力、專業

權力、參照權力及資訊權力等,而較不具備法定權力。

另一方面則是美國的意願。由於內戰期間美國擔任國、共兩黨

調人的不愉快經驗,故對於調停分治後的兩岸事務,美國原先缺乏

意願。

1982

7

月間美國雷根總統

(

Ronald Reagan

)

提出「六項保

證」(

Six Assurances

),其中之一即是美國不做兩岸之間的調人

(

mediating role

)

(

Romberg, 2003: 134-135

)。

1

依據陳一新教授的看

法,美國此一立場於

1980

年代後期開始轉變。當時,美國重申不

作調人外,也提到希望兩岸之間的對峙可逐漸改善,並試圖協助創

1

有關「六項保證」內容大致為:

(

1

)

美國未同意在對台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

(

2

)

方對北京要求就對台軍售事與其事先諮商並未予同意;

(

3

)

美方無意扮演任何臺灣

與中國大陸間調人的角色;

(

4

)

美方將不同意修改「臺灣關係法」;

(

5

)

美方並未改

變其對臺灣主權的一貫立場;

(

6

)

美方不會對臺灣施加壓力與北京進行談判。美方

制訂「六項保證」相關過程與內容,請參閱

Romberg

(

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