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支持臺灣參與國際民航組織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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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指導型策略
(
Directive strategies
):此項策略介入程度最高,
調停者透過提供誘因或發出最後通牒的方式,來影響爭端雙方
談判的內容及程序。
此三種不同的策略,以實踐而言,溝通—促成型策略在國際調
停案例中最為常見,但調停者介入程度最高的指導型策略,卻是國
際調停中成功案例最多者
(
Bercovitch & Houston, 2000; Gartner &
Bercovitch, 2006
)。
在臺海兩岸互動的過程中,美國的角色是各方關注的焦點。柏
克維奇認為,冷戰結束後,亞太地區的爭端通常是由特定的國家負
起調停的工作,而美國作為一個在亞太地區具有安全與經貿利益的
第三方,在維持區域穩定中扮演重要角色
(
Bercovitch, 2008:
28-31
)。就前述調停者之權力來源而言,在冷戰結束當下,美國對
於介入亞太事務可運用之權力大致包括獎賞權力、強制權力、專業
權力、參照權力及資訊權力等,而較不具備法定權力。
另一方面則是美國的意願。由於內戰期間美國擔任國、共兩黨
調人的不愉快經驗,故對於調停分治後的兩岸事務,美國原先缺乏
意願。
1982
年
7
月間美國雷根總統
(
Ronald Reagan
)
提出「六項保
證」(
Six Assurances
),其中之一即是美國不做兩岸之間的調人
(
mediating role
)
(
Romberg, 2003: 134-135
)。
1
依據陳一新教授的看
法,美國此一立場於
1980
年代後期開始轉變。當時,美國重申不
作調人外,也提到希望兩岸之間的對峙可逐漸改善,並試圖協助創
1
有關「六項保證」內容大致為:
(
1
)
美國未同意在對台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
(
2
)
美
方對北京要求就對台軍售事與其事先諮商並未予同意;
(
3
)
美方無意扮演任何臺灣
與中國大陸間調人的角色;
(
4
)
美方將不同意修改「臺灣關係法」;
(
5
)
美方並未改
變其對臺灣主權的一貫立場;
(
6
)
美方不會對臺灣施加壓力與北京進行談判。美方
制訂「六項保證」相關過程與內容,請參閱
Romberg
(
20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