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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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與動物之情緒表達》(
The
Expression
of
the
Emotions
in Man
and
Animals
,
1872
)。人的臉紅心跳或愁容滿面都代表是以身體的現象表
現出人內心的情緒狀態,這些表達情緒的身體運動,對馮特而言,
正可看成是他的生理心理學的基本現象。他因而自始至終都堅持
說:「人的精神特性與心靈狀態是在身體現象中顯示出來的,這可
視為是確定的真理」(
Wundt
,
1906a
:
243
)。
馮特把人類的精神特性或心靈狀態在身體現象中的顯現,稱之
為「表達運動」,他所做的定義如下:
所有能協助建立起意識與外在世界之交通的運動,我們即稱
之為表達運動。表達運動並不構成特殊起源的意識形式,它
總是同時作為反射性與有意志性的運動。它對它所標指的對
象,只具備作為徵兆的性格。當這些運動作為一內在狀態的
記號,能被相同種類的生物所理解,或它們甚至能對此做出
回應的話,那麼它即成為表達運動。而當個別生物的意識是
經由它而參與了整體的精神發展,它即形成從個人心理學到
共同體心理學的過渡。
(
Wundt, 1893: 599
)
在這個定義中,馮特指出,身體的表達運動作為生物對外在世界之
反射性的直接反應,對同種類的生物而言具有自然的可理解性。人
的面部表情與身體姿態一方面表達了個人的心理過程,另一方面也
透過它在身體現象上的自然可理解性,成為一物種的成員之間能相
互理解的基礎。在這個意義下,由身體姿態所構成的表達運動,對
於它所反應的對象即透過它作為徵兆的性格,而成為具有特定意指
的溝通媒介。借助它我們才能從它作為個人情感的表達,過渡到研
究它作為對共同體成員的精神活動都具普遍規範效力的意義內含。
馮特在此看來,顯然也同意史坦塔爾從身體的反射運動來解釋
語言起源的語言心理學構想,他說:「心理生理的生命表現,按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