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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承認其對釣魚臺列嶼的管轄權

(政治與外交),並強調美日安保條約

乃適用於保護該群島

(軍事),如此以反制中方對該領域的聲索、主

張與行動。第三、日方採取安全政策調整,包括:解除對集體自衛

權的限制與通過新安保法案,以更積極主動的防衛態勢回應中方的

軍事擴張與潛在威脅。如此,雙方確實正在進行戰略競爭。

根據上述第一、二小節的討論,本文必須指出,雖然戰略競爭

與軍備競賽兩者的背後同樣是以安全困境的邏輯為基礎,同時兩者

也都包含「恐懼」、「不確定性」、「威脅」、「軍事」、「安全」

與「競爭」的元素在其中,但是他們並不是相同的概念與現象。當

我們細究個中的定義與內容時,戰略競爭與軍備競賽兩者乃存有一

個極大的差異——前者是較為寬廣的,後者則是較為狹小的。換言

之,軍備競賽是廣義戰略競爭中的一個「子集合」(

subset

)。當相互

威脅的國家發生戰略競爭時,他們未必會進行軍備競賽

(當前中國

與日本);但是,當相互威脅的國家發生軍備競賽時,他們也是在進

行戰略競爭,如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的英國與德國,以及冷戰時期

的美國與蘇聯。此外,兩者另一個極為明顯的差別是,戰略競爭雖

稱是「以軍事力量做為手段」,但其並無清楚而具體的內容。其方

式可以包括:(

1

)

增加軍事預算與開銷;(

2

)

增加軍隊的規模與數量

(包含人員及武器);(

3

)

提升武器裝備的質量;(

4

)

對某一特定爭議

問題採取「軍事搭配政治與外交」的回應;(

5

)

對潛在競爭者的軍事

發展提出質疑,並適時地調整安全政策;以及

(

6

)

發展太空科技

(類似冷戰時期的美蘇太空競賽)

等。相對地,軍備競賽則是明確地

集中在軍事手段上,主要是集中在

(

1

)

增加軍事預算與開銷;(

2

)

加軍隊的規模與數量

(包含人員及武器);以及

(

3

)

提升武器裝備的

質量等三項。準此,中日兩國確實是在進行戰略競爭,而非軍備競

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