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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承認其對釣魚臺列嶼的管轄權
(政治與外交),並強調美日安保條約
乃適用於保護該群島
(軍事),如此以反制中方對該領域的聲索、主
張與行動。第三、日方採取安全政策調整,包括:解除對集體自衛
權的限制與通過新安保法案,以更積極主動的防衛態勢回應中方的
軍事擴張與潛在威脅。如此,雙方確實正在進行戰略競爭。
根據上述第一、二小節的討論,本文必須指出,雖然戰略競爭
與軍備競賽兩者的背後同樣是以安全困境的邏輯為基礎,同時兩者
也都包含「恐懼」、「不確定性」、「威脅」、「軍事」、「安全」
與「競爭」的元素在其中,但是他們並不是相同的概念與現象。當
我們細究個中的定義與內容時,戰略競爭與軍備競賽兩者乃存有一
個極大的差異——前者是較為寬廣的,後者則是較為狹小的。換言
之,軍備競賽是廣義戰略競爭中的一個「子集合」(
subset
)。當相互
威脅的國家發生戰略競爭時,他們未必會進行軍備競賽
(當前中國
與日本);但是,當相互威脅的國家發生軍備競賽時,他們也是在進
行戰略競爭,如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的英國與德國,以及冷戰時期
的美國與蘇聯。此外,兩者另一個極為明顯的差別是,戰略競爭雖
稱是「以軍事力量做為手段」,但其並無清楚而具體的內容。其方
式可以包括:(
1
)
增加軍事預算與開銷;(
2
)
增加軍隊的規模與數量
(包含人員及武器);(
3
)
提升武器裝備的質量;(
4
)
對某一特定爭議
問題採取「軍事搭配政治與外交」的回應;(
5
)
對潛在競爭者的軍事
發展提出質疑,並適時地調整安全政策;以及
(
6
)
發展太空科技
(類似冷戰時期的美蘇太空競賽)
等。相對地,軍備競賽則是明確地
集中在軍事手段上,主要是集中在
(
1
)
增加軍事預算與開銷;(
2
)
增
加軍隊的規模與數量
(包含人員及武器);以及
(
3
)
提升武器裝備的
質量等三項。準此,中日兩國確實是在進行戰略競爭,而非軍備競
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