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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進口食品制定創新監管制度,進口與國產食品遵循相同監管密度。
為因應各類既存或新興食品安全風險,各國主管機關採納不同
的制度設計類型,透過科學及政治決策過程,建置食品安全法規與
邊境管制措施等,嘗試解決日益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而美國
FSMA
針對食品安全管制之改革,主要可分為三大制度設計,包括課予食
品業者預防食品安全問題之責任、採取以風險為基礎之食品安全監
測規定,並且擴張
FDA
行政處分權限以應對食品安全問題。本文第
貳部分爰以美國食品安全管制發展為背景,就
FSMA
立法改革主
軸、規範架構及重要條文進行分析;第參部分則針對
FSMA
關於強
化進口食品監管章節之規定內涵加以闡釋,包含外國供應商查證計
畫
(
Foreign Supplier Verification Programs; FSVP
)、自願性合格進口
商計畫
(
Voluntary Qualified Importer Program; VQIP
)、進口食品驗
證
(
certification
)
與第三方認驗證制度(
Third-Party Accreditation
and Certification
)等;第肆部分以
FSMA
進口食品監管之制度設計為
核心,就其管制優勢與潛在問題進行深度探討,作為結論。
貳、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改革主軸與基本規範
1906
年由國會所制定之食品與藥品法
(
Food & Drugs Act
)
係
美國第一部禁止食品與藥物攙假
(
adulterated
)
或標示不實之立
法,
1938
年之
FDCA
則大幅增修食品與藥品法。惟此後長達七十
多年期間,儘管面對食品生產與製造模式之全球化與快速變遷,美
國食品監管體系仍僅零星的小規模修法,而無整體制度改革;遲至
2011
年方通過
FSMA
,為食品監管系統性改革鋪路。
FSMA
涵蓋範
圍極廣,賦予
FDA
的管制與再授權空間極大,但要求
FDA
制定施
行細則之時間表卻極為倉促,於其尚未生效之前即受到諸多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