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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進口食品制定創新監管制度,進口與國產食品遵循相同監管密度。

為因應各類既存或新興食品安全風險,各國主管機關採納不同

的制度設計類型,透過科學及政治決策過程,建置食品安全法規與

邊境管制措施等,嘗試解決日益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而美國

FSMA

針對食品安全管制之改革,主要可分為三大制度設計,包括課予食

品業者預防食品安全問題之責任、採取以風險為基礎之食品安全監

測規定,並且擴張

FDA

行政處分權限以應對食品安全問題。本文第

貳部分爰以美國食品安全管制發展為背景,就

FSMA

立法改革主

軸、規範架構及重要條文進行分析;第參部分則針對

FSMA

關於強

化進口食品監管章節之規定內涵加以闡釋,包含外國供應商查證計

(

Foreign Supplier Verification Programs; FSVP

)、自願性合格進口

商計畫

(

Voluntary Qualified Importer Program; VQIP

)、進口食品驗

(

certification

)

與第三方認驗證制度(

Third-Party Accreditation

and Certification

)等;第肆部分以

FSMA

進口食品監管之制度設計為

核心,就其管制優勢與潛在問題進行深度探討,作為結論。

貳、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改革主軸與基本規範

1906

年由國會所制定之食品與藥品法

(

Food & Drugs Act

)

美國第一部禁止食品與藥物攙假

(

adulterated

)

或標示不實之立

法,

1938

年之

FDCA

則大幅增修食品與藥品法。惟此後長達七十

多年期間,儘管面對食品生產與製造模式之全球化與快速變遷,美

國食品監管體系仍僅零星的小規模修法,而無整體制度改革;遲至

2011

年方通過

FSMA

,為食品監管系統性改革鋪路。

FSMA

涵蓋範

圍極廣,賦予

FDA

的管制與再授權空間極大,但要求

FDA

制定施

行細則之時間表卻極為倉促,於其尚未生效之前即受到諸多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