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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監控相關法制的改革。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是歐洲人權公約各條

規定中和政府監控

(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

行為之間相關性最高

的規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歐洲人權法院在適用公約第

8

條的規

定時,往往會把重點放在「依法」(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 的解

釋分析上,法院並不是將司法審查重點放在「民主社會所必需」

(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

此一要件上

(

Murphy, 2013:

66-67

)。此一趨勢,對於民主社會就通訊監察或監控行為進行監督,

究竟帶來怎樣的影響,不無探究之價值。

換言之,不難想見的是,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為了避免遭

受歐洲人權法院違憲判決的結果,在其通訊監察或監控相關法制之

型塑過程中,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規定和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取

向,自然是重要參考對象。而且,歐洲人權法院將審查焦點放在「依

法」此一要件上的結果,是否使得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僅願意透過

內國立法予以表面回應而已,因而導致民主社會所需的資訊隱私保

護架構仍然闕漏處處。同時,由於通訊監察活動的國際化本質使

然,比較歐洲和美國的通訊監察法制發展,勢在難免,因此,在本

文行文過程中,亦將適度引用美國法制的發展與爭議概況,以為比

較參照之用,併此說明。

貳、隱私保護的資訊面向

隨著數位科技在資訊傳遞、處理、儲存等方面的功能不斷快速

提升,關於數位科技使用者的身分、活動、位置和習慣等面向的資

訊蒐集和處理,已是常態,而這些「個資常態」可以具體勾勒出十

分詳盡的個人面貌,甚至推估出個人和特定群體之間的關係

(

Desai,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