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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壹、前言
在現代社會中,各種監控措施或通訊監察
(
surveillance
)
手
法,例如電話監聽或網路活動監控等,可說已經深入我們的社會生
活中,而且,這些監控措施的目的,大多和所謂國家利益或公共利
益互相連結在一起,因而,正如知名的監控研究者所說的,也就導
致政府習於宣傳的「如果無可隱藏之事,便無所畏懼」(
If you have
nothing to hide, you have nothing to fear
)
此種想法,深植於一般大
眾心中
(
Lyon, 2009
)。
然而,是否真的該「無所畏懼」,或許不該遽下結論。當今不
但許多國家採取廣泛的通訊監察或監控措施,而且,此一監控網絡
恐怕仍處於方興未艾、不斷創新演進的階段
(
James, Lin, & Millett
2007: 88-97
),同時,資訊科技的研發趨勢和使用方向,使得過往
至今分析隱私權概念的「公領域」和「私領域」兩分的概念逐漸遭
受挑戰:私領域是創意、異議和向傳統挑戰的搖籃,倘若個人知悉
自己所處的社會是無時無刻不受到國家監控的社會,那麼可以算是
私領域已經實質消滅的社會,個人也就會因此失去自我的特性
(
Cohen, 2012: 107-115; 2013
)。換言之,國家監控隱含高壓性質,
無論其監控活動是如何運作,對於自由所產生的限制,實質上已經
無可忽視,甚至已經逐漸掏空「資訊自決權」的實質內涵,
1
對於
民主生活來說,和過去任何時代民主治理模式下的政府通訊監察活
動一樣,都暴露出必須嚴肅處理的權力監督問題。
1
「資訊自決權」是指,每個人基於其自主意志,都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將其個人資
料交付與提供給他人
(
包括政府部門在內
)
利用與處理。參見李震山
(
2000:
277-318
)
。關於資訊自主權的實踐及其近年來相關爭議之討論,參見李惠宗
(
2013:
37-61
)
;范姜真媺
(
2016: 61-106
)
;許炳華
(
2015: 125-163
)
;劉定基
(
2013:
146-167
)
;劉靜怡
(
2016: 73-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