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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壹、前言

在現代社會中,各種監控措施或通訊監察

(

surveillance

)

法,例如電話監聽或網路活動監控等,可說已經深入我們的社會生

活中,而且,這些監控措施的目的,大多和所謂國家利益或公共利

益互相連結在一起,因而,正如知名的監控研究者所說的,也就導

致政府習於宣傳的「如果無可隱藏之事,便無所畏懼」(

If you have

nothing to hide, you have nothing to fear

)

此種想法,深植於一般大

眾心中

(

Lyon, 2009

)。

然而,是否真的該「無所畏懼」,或許不該遽下結論。當今不

但許多國家採取廣泛的通訊監察或監控措施,而且,此一監控網絡

恐怕仍處於方興未艾、不斷創新演進的階段

(

James, Lin, & Millett

2007: 88-97

),同時,資訊科技的研發趨勢和使用方向,使得過往

至今分析隱私權概念的「公領域」和「私領域」兩分的概念逐漸遭

受挑戰:私領域是創意、異議和向傳統挑戰的搖籃,倘若個人知悉

自己所處的社會是無時無刻不受到國家監控的社會,那麼可以算是

私領域已經實質消滅的社會,個人也就會因此失去自我的特性

(

Cohen, 2012: 107-115; 2013

)。換言之,國家監控隱含高壓性質,

無論其監控活動是如何運作,對於自由所產生的限制,實質上已經

無可忽視,甚至已經逐漸掏空「資訊自決權」的實質內涵,

1

對於

民主生活來說,和過去任何時代民主治理模式下的政府通訊監察活

動一樣,都暴露出必須嚴肅處理的權力監督問題。

1

「資訊自決權」是指,每個人基於其自主意志,都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將其個人資

料交付與提供給他人

(

包括政府部門在內

)

利用與處理。參見李震山

(

2000:

277-318

)

。關於資訊自主權的實踐及其近年來相關爭議之討論,參見李惠宗

(

2013:

37-61

)

;范姜真媺

(

2016: 61-106

)

;許炳華

(

2015: 125-163

)

;劉定基

(

2013:

146-167

)

;劉靜怡

(

2016: 73-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