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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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民主監督的迫切性,在
2013
年美國國家安全局
(
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NSA
)
長年以來的各種監控作為,遭到承包聯邦政
府資訊業務廠商的離職員工
Edward Snowden
以大量文件的形式揭
露之後
(
Hardin,
2014
),更顯重要。當然,即使是類似美國國安局
這種採取全面監控措施的機關,不可能一一檢視每一個電話通訊或
電子郵件的內容,也不可能追蹤每一個人的活動,但是,監控系統
之所以能夠有效控制個人的行為,本不在於國家監控措施是否涉及
內容的讀取,而是在於受監控者認為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受到監視,
因此限縮了個人自主發展的人格
(
Lyon, 2007
),這就是「圓形監獄」
(
panopticon
)
(
Bentham & Božovič,
2010
) 的概念核心。正因為如
此,司法判決必須更正視和傳統偵防手法不盡相同的通訊監察或監
控措施對於隱私權保護領域所帶來的衝擊。本文的目的,在於檢視
歐洲人權法院針對歐洲各國通訊監察或監控法制所衍生的訴訟,究
竟採取怎樣的判決立場,同時比較美國通訊監察法制相關爭議的發
展趨勢,並且及於最近數年來備受矚目的大型監控與後設資料爭
議,以探究歐美國家通訊監察法制運作中所出現的爭議及其發展方
向,對於思考我國通訊監察法制的興革,究竟可以帶來怎樣的啟
示,嘗試描繪出現代通訊監察法制下的民主監督形貌。
歐洲的司法者在資訊隱私權此一領域中,可謂已經累積堪稱豐
富的判決經驗,無論是在資訊隱私權的重要價值方面,或者是資訊
隱私權的實際適用方面,均有值得其他國家的法制借鏡之處。歐洲
人權公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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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在歐洲各國通訊監察法制實踐上,對於政府所進行
的秘密監控,是最為重要的制約機制
(林鈺雄,
2008: 109-152
),而
且,由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的內容,往往可以看出歐洲法制和目
前美國法制實踐現狀差異甚大之處。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往往決定歐洲各國在通訊監察立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