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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的目標是從考慮我們所已知者去發現我們所未知者;因此,如果一

個推論從真前提中給出真結論,而沒有其他情況

(「其他情況」是

指「從真前提中給出假結論」的情況),則這個推論是有效的推論;

推論的有效性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我們如何去看待與設想它的問題,

無關乎「當我們接受前提時,我們是否感受到推動我們去接受結論

的衝力

(

impulse

)」。裴爾士同意我們天生擁有大致地做出正確推論

的能力,但是他認為這是個偶然,因為推論的有效性不是由人的天

性所決定的,而是事實問題。人的確擁有關於推論的心靈習慣

(

habit

of mind

),這些習慣決定了我們從所給定的前提會做出什麼推論;這

些習慣的好壞則是由「這些習慣所決定之推論的客觀有效性」來決

(

Peirce, 1992: 111-112

)。

由此可見,裴爾士提出的邏輯情操不會是作為推論之客觀有效

性的基礎,邏輯情操的作用得在他處尋找。但是他同意,人在進行

推論時,的確有心靈習慣在決定人會採取與做出什麼推論;初步來

看,邏輯情操的作用可能相近於心靈習慣的作用,兩者都是人在進

行推論活動時的依憑,而不是用以決定推論的客觀有效性。這裡有

兩個層次需要區分開來,第一個層次是對於推論的研究

(屬於此層

次的問題有「某推論是否是客觀有效的?」),第二個層次是對於人

的推論活動的研究;我們將會看見,依據筆者的詮釋,裴爾士難題

是位於第二個層次的議題;裴爾士難題所問的是:「即使機率具有

客觀有效性,但是人們為何會依據機率來進行推論呢?」。在筆者

看來,裴爾士設計這個難題的目的是要藉此手段揭露那掩蓋在日常

實踐活動與思維模式背後的緣由與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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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區分出這兩個層次,但是這並不表示這兩個層次是完全無關的。至少當我

們在研究人的推論活動時,在第一層次之對於推論的研究中所得到的成果是會有助

益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依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