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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互助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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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可能有意或無意間就製造出了次等被告,本文首先分析造成次等被

告的制度成因

(下文貳)。其次,本文歸納我國裁判見解,

3

指出我國

實務不但在方法上深陷傳聞例外的泥沼,結論上也將司法互助當成公

平審判的化外之地

(下文參)。進而,本文以歐洲人權法院兩個標竿裁

判作為借鑑,說明該院如何在傳統的取證地基準說、審判地國基準說

之外,另闢蹊徑,以跨國性的歐洲人權基準作為各國司法互助最低限

度保障的取徑,確立司法互助案件仍應遵守公平審判之要求

(下文

肆)。最後,本文提出建議,主張跨國合作的預防性取證措施,作為司

法互助的立法政策與執行處置方針,以儘量達到事先避免歧異並保障

公平審判的目標

(下文伍)。

貳、問題之所在

一、南轅北轍的程序法則:垂直與水平差異

從任何一個國家

(或法域,下同)

的立場出發,世界上所有其他

國家,無論有無正式邦交,都是可能發生司法互助的潛在當事國,但

各國法治水平高低有別,程序保障內容不一。先以「垂直差異」的例

子來說明問題之所在。

1a

A

國明文禁止對證人之不正訊問

(含詢問,下同),且要求

訊問前應先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否則不得採為裁判基礎;反之,

B

就此皆無明文規定。

A

國法院審判被告甲之程序,經由司法互助請求

B

國訊問共犯證人乙,

A

國法院並逕以該證人筆錄作為判處被告甲有罪

之基礎。

類此,在涉及人身自由拘束情形,儘管人身保護令狀已是現代法

3

關於司法互助之裁判評釋,請參閱李佳玟

(

2014b

)

;林鈺雄

(

2014: 1286-1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