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四十五卷第四期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
517-570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http://euramerica.org司法互助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
以歐洲人權法院的兩則標竿裁判為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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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林鈺雄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10617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
E-mail:
yslmy41@gmail.com摘 要
所有刑事被告皆享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保障,這已是現代
法治國家及各國際人權公約
(
如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公民與
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條
)
的基本要求。然而,若涉及司法互助,
是不是構成「例外」呢?如果是,那麼,涉及國際司法互助的
刑事被告,豈非成為二等被告?如果不是,要「如何」保障其
與其他被告一樣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呢?本文先檢視並批評我
國實務的作法,隨後援引兩則歐洲人權法院的標竿案例
──
Soering
裁判及
Stojkovic
裁判
──
作為借鑑,論證司法互
助刑事案件並不是也不該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最後提出跨
國合作的預防性取證措施,作為司法互助的立法政策與執行處
置方針,以達到事先避免歧異並保障公平審判的目標。
關鍵詞
:
司法互助、公平審判、引渡、境外取證
投稿日期:
103.12.8
;接受刊登日期:
104.4.14
;最後修訂日期:
104.3.20
責任校對:張文綺、吳冠緯、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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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
103-2410-H-002-118-MY3
)
相關論文之一。初稿發表
於「第五屆歐洲人權學術研討會」,
2014
年
10
月
17-18
日,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