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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第四十五卷第四期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

517-570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http://euramerica.org

司法互助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

以歐洲人權法院的兩則標竿裁判為借鑑

*

0

林鈺雄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10617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E-mail:

yslmy41@gmail.com

摘 要

所有刑事被告皆享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保障,這已是現代

法治國家及各國際人權公約

(

如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公民與

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

的基本要求。然而,若涉及司法互助,

是不是構成「例外」呢?如果是,那麼,涉及國際司法互助的

刑事被告,豈非成為二等被告?如果不是,要「如何」保障其

與其他被告一樣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呢?本文先檢視並批評我

國實務的作法,隨後援引兩則歐洲人權法院的標竿案例

──

Soering

裁判及

Stojkovic

裁判

──

作為借鑑,論證司法互

助刑事案件並不是也不該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最後提出跨

國合作的預防性取證措施,作為司法互助的立法政策與執行處

置方針,以達到事先避免歧異並保障公平審判的目標。

關鍵詞

司法互助、公平審判、引渡、境外取證

投稿日期:

103.12.8

;接受刊登日期:

104.4.14

;最後修訂日期:

104.3.20

責任校對:張文綺、吳冠緯、陳芳儀

*

本文乃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

103-2410-H-002-118-MY3

)

相關論文之一。初稿發表

於「第五屆歐洲人權學術研討會」,

2014

10

17-18

日,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