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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不同來進行一些調整。如果要用非締約國身分參與,現階段很難獲得
締約國及理事國的共識;此外,我國也無法以國際組織之身分參與
(謝
佳珍,
2013
)。
目前看來,我國對於未來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身分仍有些不確
定,而在持續參與、及時參與和全面參與等面向上,本次雖得到部分
程度的滿足,但仍有後續努力的空間。如本次率團參與會議之民航局
長沈啟返國後在立法院表示,本次我國以特邀貴賓的身分與會,所受
到的待遇與觀察員相同,有助於我方了解全球空中航行安全計畫及全
球飛航安全計畫,並與相關部門及成員國建立後續聯繫管道,可以算
是收穫;但另一方面,我方尚未能獲得國際民航組織承諾平時就會將
即時資訊提供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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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我國在積極尋求觀察員地位的同時,也
應尋求加入國際商業航空委員會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viation
Council; IBAC
)
等與國際民航組織相關之專業技術委員會
(
Glaser,
2013: 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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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言,如何透過國際對話與合作,進一步定義我國之「有意
義參與」有其必要性。如前文所討論,「有意義參與」原先指涉我國
對特定的國際組織提供財政以及技術方面之貢獻,近年來美國也特別
提到臺灣可以由此等合作關係中獲得實際利益。因此,「有意義參與」
一詞對臺灣及該特定國際組織而言,是互惠互利的。這樣的互惠互利,
需要時間形成,而臺灣方面也應繼續讓其他各國了解,有必要讓臺灣
實質、持續、及時、與全面地參與國際社會。美國國務院於
2013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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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航局長沈啟答復葉宜津委員
(
2013
年
10
月
7
日
)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
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立法院,
2013b: 226-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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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來儀即認為,國際商業航空委員會本身為一設址於蒙特婁的國際非政府組織,且
具有國際民航組織觀察員地位,對於建立國際商業航空規範扮演一定的角色。我國
如能加入,不僅有助於獲得飛安資訊,也可以向國際社會展示我國有意義參與國
際民航組織的決心。請參閱
Glaser
(
2013: 48-4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