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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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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背景說明

本文此一部分首先簡要說明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之演進過程,然

後再分析此一協定所會產生之實質影響,接著探討美國加入此一協

定之目的,最後則是討論我國努力參與加入此一協定之必要性。

一、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之演進簡史

2003

年,新加坡、紐西蘭及智利等三國在當年所舉辦之亞太經

合會,共同擬議成立一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

(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TPSEP

),俾便在亞太地區能達到貿

易自由化效果。嗣後在

2005

年,汶萊加入談判,而此一俗稱

P-4

協定終在

2006

年簽訂。

14

雖然這

4

個原始會員國之經濟規模有限,

在開始談判達成時,並未曾引起太多之注意,但自

2008

9

月小

布希總統通知國會美國有意加入此一協定,接著澳洲、秘魯及越南

又在同年

12

月宣布加入談判後,整個協定之原始會員國即整整多

出一倍,

15

而美國在歷經總統大選後,雖繼任之歐巴馬總統行政當

局曾有意重新調整它的對外貿易政策,但後來仍決定繼續參與此一

協定之談判事宜,乃有前述歐巴馬總統在

2009

12

14

日正式

宣布之舉。

16

2010

10

月,該協定之參與國家又以共識決之方

式,通過馬來西亞成為第

9

個談判之夥伴。

17

嗣後,當亞太經合會

2011

11

月在美國夏威夷州檀香山舉

行部長級會議時,加拿大、日本及墨西哥又開始談判加入此一協定

之事宜,其中加拿大與墨西哥是在

2012

12

月取得加入談判之門

14

關於此點,參見

Lewis

(

2009: 403-404

)

15

關於此點,參見

Fergusson, McMinimy, & Williams

(

2015: 1

)

16

關於此點,參見

Fergusson, McMinimy, & Williams

(

2015: 3

)

17

關於此點,參見

Fergusson, McMinimy, & Williams

(

2015: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