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談判中對勞工權利條款之立場及對我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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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
)
7
如能成真,則更是
聲勢驚人,從而,在可預見之未來,這股區域經濟整合之熱潮,堪
稱是方興未艾。
美國是在
2009
年
12
月
14
日,正式由歐巴馬總統行政當局通
知國會參與此一協定之談判,
8
由於它自始即宣稱將以高標準
(
high standards
)
之規格來加以進行,而美國過去在從事此類雙邊或
多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時,通常都會附加所謂「勞工權利條款」
(
labor rights provisions
),要求它的貿易夥伴或接受投資國等,必須
遵守由國際勞工組織
(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
歷年
所通過重要勞工公約
(
labor conventions
)
之相關規定,藉以避免這
些國家以不符合這些基準勞動條件所生產之貨品傾銷美國,反而造成
本國勞工失業及資金外流之困境,
9
此由它在
1993
年與加拿大及墨
西哥兩國簽訂北美勞動事務合作協定
(
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 NAALC
),
10
以及自
2001
年起與
19
個友好
國家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
Free Trade Agreements; FTAs
)
時,都
會將這些勞工權利條款附加在內可以看出端倪,
11
因此,它在此一
重要協定中對國際經貿活動中所謂「社會議題」(
social agenda
),究
竟有無可能採取更為嚴格之要求?即是我國亟欲參加
TPP
第二輪
談判時所不能掉以輕心者。
事實上,美國早自卡特總統執政時,即開始透過該國國務院每
年所公布之《各國人權概況報告》
(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7
關於此一所謂「超級協定」
(
mega-agreement
)
之談判起源,參見
Yu
(
2014: 1166-
1168
)
。
8
關於此點,參見
Gire
(
2012: 60-61
)
。
9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2015a: 30-35
)
。
10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2006: 520-523
)
。
11
關於此點,參見焦興鎧
(
2015a: 32-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