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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在海外正式用兵的法源於焉完成,同時也強化了日本在海外使用武
力的主動角色
(陳亮智,
2017: 91
)。
所謂的新安保法,即指和平安全法制整備相關法與國際和平支
援法兩法案,是將美日同盟所涵蓋的範圍從日本周邊擴大到全球,
並且強化日本使用武力的主動性。首先,第一個法案和平安全法制
整備相關法即是一套內容龐大的法律體系,包含了自衛隊法、武力
攻擊事態法、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協力相關法律
(含聯合國維和行
動法)、重要影響事態法
(原周邊事態法)、船舶檢查活動法與國家安
全保障會議設置法等多項法律。其次,第二個法案國際和平支援法
是針對當有需要共同面對的國際和平事態發生變化時,日本應該如
何進行應對與支援該變化的相關法律規範。此一法案被視為是日本
準備向海外擴軍與用兵的法源依據。原來,根據
1997
年所修訂的
美日防衛合作指針,美日雙方已經將美日安保的防衛範圍從「地理
概念」的專守「日本領土」,轉向以「情況概念」為主的「周邊事
態」進行擴大。於是日本也因此而有周邊事態法的立法。隨後,為
了因應並配合美國反恐戰爭的進行,日本則分別於
2001
年通過反
恐特別設置措施,以及在
2003
年通過有事法制以支援美軍在伊拉
克的反恐行動。
2015
年新修訂的美日共同防衛合作指針則將美日同
盟所涵蓋的範圍從日本周邊擴大到全球,同時也強化日本的主動角
色。日本在國際上的軍事行為不再只侷限於聯合國的維和行動,也
不再只侷限於支援美軍的活動。此外,即使日本自身並未遭受到軍
事攻擊,自衛隊也可以被授權使用武力以支援遭受攻擊的友邦。因
此,新安保法確實呼應了修訂後的防衛指針,呈現出相對的靈活彈
性、擴大範圍,以及積極主動。而日本集體自衛權的解禁與合憲性
解釋則是這些法案的重要基礎。
然而,如同對集體自衛權之解禁與合憲解釋一樣,日本國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