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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結構。王必芳教授主要討論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適用於監所收容人
之處遇,其規範客體為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翁燕菁教授則討論公約
第
3
條於私人關係間之適用,亦即,私人關係間因私人行為是否有
可能構成國家公約義務之違反。王必芳教授之〈得宜的監禁條件與
收容人尊嚴的尊重: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研究〉一文,先行探討
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之判例建構,其分析歐洲人權法院如何從承認
收容人的基本權利發展至強調收容人人性尊嚴的尊重,以及如何從
禁止惡劣的監禁條件發展至確保得宜的監禁條件。在此基礎上,王
教授再行探討歐洲共同監禁法之具體形塑,其中涵蓋一般收容之監
禁條件與特殊收容人之監禁條件。前者又區分為監禁的執行方式與
實質要件;後者則區分為危險收容人和重刑犯的監禁與殘疾和年長
收容人的監禁。王教授關懷之核心在於:歐洲共同監禁法對於收容
人權利和尊嚴的保障,是否得以超越歐洲疆界,對於我國監所管理
有所啟發。此項關懷乃是人權法之根本問題,涉及人權保障之普遍
性。
翁燕菁教授之〈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私人
關係中的非人道或侮辱待遇〉一文,探討一個人權法治上具高度重
要性,卻未充分討論之議題,亦即,禁止酷刑條款向來被視為具有
國家針對性,此一人權保障義務是否得以適用於私人關係上?若其
答案為肯定,在何條件下公約義務應適用於私人關係。基於此一脈
絡,翁教授首先探討歐洲人權公約的間接水平效力,此項問題與公
約是否得以適用於私人關係密切相關。在此基礎上,翁教授藉由一
系列歐洲人權案例法之分析,探討人性尊嚴、歧視以及私人間侮辱
處遇之關係。具體而言,在私人關係中可能涉及國家保護機制失靈
之嚴重系統性歧視而構成非人道或侮辱待遇因而違反公約第
3
條之
義務,其探討之議題涵蓋歧視與人性尊嚴之關係,重大歧視如何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