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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歐美研究

國際人權法以及區域人權法兩個面向加以檢視,前者主要以聯合國

體系,尤其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公約為主

軸;後者則以區域人權法體系為核心,學者認為區域人權法體系包

含歐洲理事會 (

Council

of

Europe

)、美洲國家組織 (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及非洲團結組織 (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所

建構之人權體系 (廖福特,

2006

:

36

)。然而,就區域人權法體系,

除了以國際組織為架構,側重人權保障之法體系外,在區域經濟整

合之脈絡下,區域經濟整合組織 (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r-

ganization

) 亦可能設立法院或仲裁機構藉以處理經濟整合所產生之

法律爭議,此類法院或仲裁機制亦可能影響區域人權法體系之發

展。

3

在主權國家之外,建立一區域法院,或超國家法院藉以審理

人權侵害案件,對於傳統以國家主權為核心之國際法體系是一大進

展,同時,藉由賦予個人向區域人權法院提出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承認了個人在國際法體系得做為主體之可能,亦係以主權國家為主

導之國際法體系之一大突破。而在去除內國絕對主權而應受國際人

權法乃至於區域人權法體系之節制,在此人權法之跨國化以及區域

人權法體系之形塑過程中,內國最高法院與憲法法院以及區域人權

法院之互動,則成為學者關注之焦點。

4

我國之區域人權研究,主要以歐洲人權法之研究為主軸,其主

(

2008

)

;

Stone

(

2004

)

;

Smith

,

Boothe

,

and Zalewski

(

1996

)

。而在各研究領域中,跨國化

均為新興研究,精確或普遍接受的定義似乎尚未形成,甚至並不加以定義。學者指

出,隨不同作者之研究領域,跨國化之內涵也有所變更,以符合其研究主題之需要,

但跨國化均指涉特定事務產生跨國性影響之「過程」。參見

Curran

(

2008

:

363

-

364

,

373

)

。而法律跨國化之相類似概念,法律全球化,中文文獻請參照張嘉尹

(

2008

:

85

-

139

)

3

國內文獻參照王玉葉

(

2002

:

1013

-

1041

)

4

國內文獻參照張文貞

(

2009

:

223

-

272

)

;廖福特

(

2006

:

273

-

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