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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國際人權法以及區域人權法兩個面向加以檢視,前者主要以聯合國
體系,尤其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公約為主
軸;後者則以區域人權法體系為核心,學者認為區域人權法體系包
含歐洲理事會 (
Council
of
Europe
)、美洲國家組織 (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及非洲團結組織 (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所
建構之人權體系 (廖福特,
2006
:
36
)。然而,就區域人權法體系,
除了以國際組織為架構,側重人權保障之法體系外,在區域經濟整
合之脈絡下,區域經濟整合組織 (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r-
ganization
) 亦可能設立法院或仲裁機構藉以處理經濟整合所產生之
法律爭議,此類法院或仲裁機制亦可能影響區域人權法體系之發
展。
3
在主權國家之外,建立一區域法院,或超國家法院藉以審理
人權侵害案件,對於傳統以國家主權為核心之國際法體系是一大進
展,同時,藉由賦予個人向區域人權法院提出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承認了個人在國際法體系得做為主體之可能,亦係以主權國家為主
導之國際法體系之一大突破。而在去除內國絕對主權而應受國際人
權法乃至於區域人權法體系之節制,在此人權法之跨國化以及區域
人權法體系之形塑過程中,內國最高法院與憲法法院以及區域人權
法院之互動,則成為學者關注之焦點。
4
我國之區域人權研究,主要以歐洲人權法之研究為主軸,其主
(
2008
)
;
Stone
(
2004
)
;
Smith
,
Boothe
,
and Zalewski
(
1996
)
。而在各研究領域中,跨國化
均為新興研究,精確或普遍接受的定義似乎尚未形成,甚至並不加以定義。學者指
出,隨不同作者之研究領域,跨國化之內涵也有所變更,以符合其研究主題之需要,
但跨國化均指涉特定事務產生跨國性影響之「過程」。參見
Curran
(
2008
:
363
-
364
,
373
)
。而法律跨國化之相類似概念,法律全球化,中文文獻請參照張嘉尹
(
2008
:
85
-
139
)
。
3
國內文獻參照王玉葉
(
2002
:
1013
-
1041
)
。
4
國內文獻參照張文貞
(
2009
:
223
-
272
)
;廖福特
(
2006
:
273
-
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