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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第四十五卷第四期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

445-453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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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america

.

org

專號序:

人權法的跨國化與歐洲人權研究在臺灣

*

0

吳建輝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11529

臺北市研究院路二段

128

E

-

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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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ica

.

edu

.

tw

二次大戰後,由於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區域人權公約之簽署,乃

至於區域人權法院之設立,

1

人權法的跨國化乃至於區域人權法體

系之建立,成為人權法之重要潮流。人權法的跨國化

2

主要可以從

責任校對:吳冠緯、曾嘉琦

*

作者感謝助理張心心小姐與劉容真小姐就跨國化、跨國法及歐洲人權之文獻回顧與

草稿撰寫的協助。

1

目前全球主要地區,包含歐洲、美洲、非洲均已設立區域人權法院,分別為歐洲人

權法院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美洲人權法院

(

Inter

-

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非洲人權法院

(

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

s Rights

)

。同時,

區域經濟整合組織例如歐洲聯盟

(

European Union

)

、南方共同市場

(

Mercado Común

del

Sur

)

亦設有區域法院或仲裁機構。

2

跨國法

(

transnational

law

)

之概念至少可以溯及至

60

年前,國際法院法官

Jessup

耶魯法學院授課時所提出,其後並出專書主張:應以跨國法取代國際法的用語,以

避免錯誤地理解國際法為侷限在國家與國家間的規則;

Jessup

的跨國法涵蓋了所有

規範跨越國家界線之行為或事務之法律,跨國法之概念意圖解決個人、法人、國家、

國家機關或其他團體之間的爭端,在其定義下之跨國法,國家僅係其中一行為者,

亦即,主權國家並未獨佔跨國法之形塑

(

Jessup

,

1956

:

1

-

8

;

1963

:

1

-

2

)

。而跨國化

(

transnationalization

)

本非法律專有用詞,各學科廣泛使用跨國化,並多與全球化

(

globalization

)

或是相類似概念同時出現,諸如經濟學、政治理論、社會學或是社會

文化等各類學門皆有見以跨國化作為研究主題者。參見

Breitenstein

and

Hofmei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