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美研究》
第四十五卷第四期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
445-453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http
://
euramerica
.
org
專號序:
人權法的跨國化與歐洲人權研究在臺灣
*
0
吳建輝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11529
臺北市研究院路二段
128
號
E
-
:
wch
@
sinica
.
edu
.
tw
二次大戰後,由於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區域人權公約之簽署,乃
至於區域人權法院之設立,
1
人權法的跨國化乃至於區域人權法體
系之建立,成為人權法之重要潮流。人權法的跨國化
2
主要可以從
責任校對:吳冠緯、曾嘉琦
*
作者感謝助理張心心小姐與劉容真小姐就跨國化、跨國法及歐洲人權之文獻回顧與
草稿撰寫的協助。
1
目前全球主要地區,包含歐洲、美洲、非洲均已設立區域人權法院,分別為歐洲人
權法院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美洲人權法院
(
Inter
-
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非洲人權法院
(
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
’
s Rights
)
。同時,
區域經濟整合組織例如歐洲聯盟
(
European Union
)
、南方共同市場
(
Mercado Común
del
Sur
)
亦設有區域法院或仲裁機構。
2
跨國法
(
transnational
law
)
之概念至少可以溯及至
60
年前,國際法院法官
Jessup
於
耶魯法學院授課時所提出,其後並出專書主張:應以跨國法取代國際法的用語,以
避免錯誤地理解國際法為侷限在國家與國家間的規則;
Jessup
的跨國法涵蓋了所有
規範跨越國家界線之行為或事務之法律,跨國法之概念意圖解決個人、法人、國家、
國家機關或其他團體之間的爭端,在其定義下之跨國法,國家僅係其中一行為者,
亦即,主權國家並未獨佔跨國法之形塑
(
Jessup
,
1956
:
1
-
8
;
1963
:
1
-
2
)
。而跨國化
(
transnationalization
)
本非法律專有用詞,各學科廣泛使用跨國化,並多與全球化
(
globalization
)
或是相類似概念同時出現,諸如經濟學、政治理論、社會學或是社會
文化等各類學門皆有見以跨國化作為研究主題者。參見
Breitenstein
and
Hofmei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