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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號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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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因或係學者留學背景所致,或因歐洲向來被視為人權保障發展

較為完善之國家,得藉由歐洲人權保障之引介對於我國人權法治有

所助益。歐洲人權研究對於臺灣之價值為何?抑或,亞洲學者研究

歐洲人權之目的為何?係一後設且饒富哲學性之問題,卻似乎未認

真予以回答。學者如何從「外國的月亮比較圓」或「供作我國立法

之借鑑」兩者之外,進一步探求歐洲人權研究作為一學術課題之價

值。就人權發展乃至於法學研究較為後進之國家而言,比較法之觀

察得藉由引進外國立法,判決乃至於學說之發展,提供其本國立法

或政策執行之參考。然而除了此一轉介角色之外,人權法之跨國化

此一特色,亦提供了歐洲人權研究作為學術研究客體之解釋。由於

跨國移動乃至於全球化,人權之影響並不僅限於主權國家 (不管是

國籍國或現居國),區域人權法體系之發展,實係回應了此一現實。

詳言之,歐洲人權發展過程中所面臨之問題,並不僅限於歐洲,而

是為所有人類發展中所共同面臨之挑戰。一方面,歐洲人權研究對

於臺灣學者而言,亦隱含了臺灣學者對於人權法跨國化之發展之此

一現實且切身問題之回應;另一方面,則藉由共同思考歐洲人權發

展所面臨之問題,我們可以對於此一共同問題有所貢獻。就這個層

面而言,歐洲人權研究一方面是普遍性的,因為它涉及的是人權法

跨國化的共同問題,另一方面,歐洲人權研究又是獨特性的,它回

應了臺灣社會在人權跨國化過程中的關懷。

就歐洲人權研究而言,

2000

年後可視為我國歐洲人權研究之蓬

勃發展階段,除由司法院所出版,屬於介紹性之《歐洲人權法院裁

判選譯》(共計三輯) 外,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

2007

年即連續出版《人權之跨國性司法實踐——歐洲人權裁判研

究》(共計四輯);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亦先後於

2006

年與

2009

年出版《歐洲人權保障》與《歐盟人權政策》。前者之研究以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