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號序
449
Soering
與
Stojkovic
為例,探討國內甚囂塵上之取證地法說可能產生
之人權保障漏洞,林教授強調個人權利保障應作為司法互助天秤的
砝碼,並提出預防式的合作取證模式作為司法互助之政策建議。〈司
法互助是公平審判的化外之地?以歐洲人權法院的兩則標竿裁判
為借鑑〉一文,所欲處理的乃是跨境移動所帶來之跨國犯罪問題,
此乃法律跨國化的重要典型,內國法秩序如何處理境外取得之證
據,內國權利保障如何延伸至外國,乃至於區域性人權保障機構如
何確保此司法互助過程中之刑事被告人權,均為本文之關懷所在。
林教授之文章,可謂我國研究歐洲人權法之重要目的之一,亦即藉
由比較法之觀察,釐清我國在法治發展過程中之缺失以及其改進之
道。
陳靜慧教授之〈私人保險保費之前男女平等?從德國法觀點評
析歐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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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判決〉,採傳統德國法個案研究之
方式,基於其留學背景,從德國法觀點,探討歐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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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妥適性。就其方法論而言,歐盟會員國法與歐盟法之互
動,向來為歐洲人權法研究之主要取向之一;其次,個案研究之取
向,就具有指標性之判決加以深入研究,此一案例法學之研究,亦
為國內法律學界所熟悉。同時,陳靜慧教授所探討之問題:統計性
歧視,除在歐盟法上具有重要性外,此議題實係所有社會普遍面臨
之難題。易言之,陳教授之文章,雖討論歐洲法院之判決,實剖析
了社會發展所面臨之共同困境,一方面欲藉由人別之一系列「代理
特徵」,例如性別、職業、家庭狀況,區別個案處理方式以降低交
易成本,然而此一「代理特徵」係爭事務所欲規範所需考量之真正
因素,且非個人所能掌握,因而是否違反禁止歧視原則。
王必芳教授與翁燕菁教授留學法國,兩人均以歐洲人權公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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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為討論客體,同時,其寫作模式亦展現了法國法學傳統之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