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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第四十五卷第四期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

691-765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http://euramerica.org

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私人關係中的非人道或侮辱待遇

*

0

翁燕菁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11605

臺北市指南路

2

64

E-mail:

vycweng@nccu.edu.tw

摘 要

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係絕對保障。然於界定系爭事實是否

達其「最低嚴重性」時,仍適用比例原則。歐洲人權法院運用

動態解釋,延展公約第

3

條保障範疇,透過國家積極義務發展

間接水平效力。公約原欠缺譴責有規模系統性歧視之條款,惟

歐洲人權法院借重國際或歐洲之共識適用第

3

條,比照強制失

蹤之國家義務認定,追究國家特殊弱勢保障機制之系統性失

靈,督促消弭超越公私領域之重大歧視。嚴重系統性歧視構成

以公約第

3

條取代第

8

條之背景。惟就相關判決手法,尚存第

3

條是否直接禁止歧視,或涉及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之待決議

題。

關鍵詞:

非人道或侮辱處遇、歐洲人權公約、人性尊嚴、間

接水平效力、禁止歧視

投稿日期:

104.2.4

;接受刊登日期:

104.9.11

;最後修訂日期:

104.8.13

責任校對:陳雪美、吳智偉、胡貴鳳

*

本文承蒙科技部前身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

NSC 102-2410-H-110-

029

)

。撰稿過程中承蒙許宗力、林鈺雄、王必芳與吳建輝諸位教授慨賜卓見,兩位

審查先進悉心提點諸多不足之處,以及助理魏廷彥先生之協助,筆者敬表由衷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