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
第四十五卷第四期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
691-765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http://euramerica.org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私人關係中的非人道或侮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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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翁燕菁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11605
臺北市指南路
2
段
64
號
E-mail:
vycweng@nccu.edu.tw摘 要
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係絕對保障。然於界定系爭事實是否
達其「最低嚴重性」時,仍適用比例原則。歐洲人權法院運用
動態解釋,延展公約第
3
條保障範疇,透過國家積極義務發展
間接水平效力。公約原欠缺譴責有規模系統性歧視之條款,惟
歐洲人權法院借重國際或歐洲之共識適用第
3
條,比照強制失
蹤之國家義務認定,追究國家特殊弱勢保障機制之系統性失
靈,督促消弭超越公私領域之重大歧視。嚴重系統性歧視構成
以公約第
3
條取代第
8
條之背景。惟就相關判決手法,尚存第
3
條是否直接禁止歧視,或涉及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之待決議
題。
關鍵詞:
非人道或侮辱處遇、歐洲人權公約、人性尊嚴、間
接水平效力、禁止歧視
投稿日期:
104.2.4
;接受刊登日期:
104.9.11
;最後修訂日期:
104.8.13
責任校對:陳雪美、吳智偉、胡貴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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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承蒙科技部前身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
NSC 102-2410-H-110-
029
)
。撰稿過程中承蒙許宗力、林鈺雄、王必芳與吳建輝諸位教授慨賜卓見,兩位
審查先進悉心提點諸多不足之處,以及助理魏廷彥先生之協助,筆者敬表由衷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