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732 歐美研究 與特性,二為制度性因素 (劉書彬,2012: 57)。 政黨作為影響政黨行為的組織性因素時,被定義為參與法定選 舉,並從取得的官職中獲利的組織。探討其組織特性時,特別關注 政黨領袖強度、黨內決策非集中化程度、甄補結構的封閉性、對領 袖課責程度這四個因素 (Strøm, 1990: 578-579) 。四者關係在民主國 家中環環相扣,領袖強度常因為執政時間變長,領袖年歲增長而受 到年輕一輩的挑戰。主觀上為安撫挑戰者,或是客觀上無法約束挑 戰者,決策分化是必然的趨勢。2 民主國家中的政黨領袖面對重要 選舉失敗時,主動辭職下臺更是回應民主課責的必然舉動。此時無 論是接班或輪替,都是甄補過程,原有的主事者為了讓自己主政的 政策路線能夠持續,常會安排接班人選,然仍有開放競爭的過程。 後繼者上臺的得票率高低,和競爭者多寡,都可看出其甄補結構的 開放和封閉性。上臺繼任者,都要經歷大小不同類型選戰的洗禮; 順利通過,才算接班成功。 第二個影響政黨行為目的選擇的是制度因素。就政黨而言,其 內容包括追求官職之規範,和如何維繫這官職的一般相關行為模式 (Schlesinger, 1985: 1154; Strøm, 1990: 579)。3 若無視政黨結構差 異,直接影響因素是指針對不同制度設計而形成的刺激。主要有三: 選舉制度、立法制度、政府制度 (劉書彬,2012: 58; Strøm, 1990: 586-590)。 2 如:本文第參章第三節2018 年9月聯邦議會原基民/基社聯盟黨團主席敗選,使梅 克爾開始分享黨內權力。 3 政治體制中,影響維繫官職的一般相關行為模式,以內閣制為例:聯合內閣成立後, 執政黨們應該致力於依據聯合政府協議的政策方向和黨政 (政府和國會) 組織運作原 則來行動。換言之,透過執政黨們的執政共識,在聯合政府內和國會內各黨團間,進 行意見匯聚與溝通,以利府會黨關係運作順利,持續維繫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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