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708 歐美研究 合作中,有持續追蹤並確認原本的研究發現,但可供外界檢視之書面 資料,目前仍主要是該計畫2017 年之結案報告,因此不能排除在某 些議題上並未能跟上我國醫療體系的最新發展。 其次在研究性質上,本文主要是透過對美國經驗的描述性介紹, 嘗試提供分析我國醫糾ADR 發展的不同思考方向,並具體點出臺美 兩國醫療機構經營文化的差異,是我國引進溝通解決機制之重要障礙。 但受限篇幅,本文無法進一步進入對規範性解方 (如何突破上述的文 化差異,促成溝通解決機制的本土發展) 的討論,而只能留待未來,作 為進一步的研究題材。 最後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嘗試從整體性之視角,同時對多種醫糾 ADR選項進行分析,並將相關分析與美國醫療糾紛危機之歷史背景加 以連結,希冀讓讀者能夠對美國醫糾ADR 之發展經驗,形成較為脈 絡性的理解。98 但本文絕非主張本研究已對美國醫糾ADR之比較經 驗,及其對我國醫糾ADR發展之可能啟示,達成窮盡的理解,恰恰相 反,本研究透過基礎文獻與歷史脈絡之歸納整理,反而凸顯更多本文 無法窮盡的議題,需要研究者後續投入分析。 例如:在美國醫療ADR的整體發展部分,實證研究顯示,醫院主 導調解與溝通解決協商以外之美國醫糾ADR普遍缺乏實際政策效益, 此一發展究竟是肇因於哪些制度或文化限制?這些ADR 制度又是否 可能在滿足某些先決條件時,成為值得我國參考的選項?而相較於救 濟/補償制度,美國許多州存在所謂的賠償基金 (compensation 98 目前我國介紹美國醫糾ADR之既有成果,有聚焦在單一制度的研究,例如陳鋕雄、 劉瑋庭 (2011) 與黃鈺 (2014) 分別介紹道歉法與醫療法院制度。另外也不乏同時 碰觸到兩種制度的討論,例如張婷 (2017) 與楊哲銘 (2015) 都涉及仲裁與調解制度 之美國經驗。本文在這些既有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嘗試在同一篇文章中同時探討多 項制度,希望能夠透過更具歷史脈絡性的陳述方式,推進我國法學界對美國醫糾ADR 發展經驗之理解。 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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