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6 歐美研究 這樣的背景,或許有助解釋為何我國醫療機構對於改變既有風險管理 模式常興趣缺缺。 長遠來說,溝通解決機制若能在我國本土發展,對於帶動病人安 全理念於我國醫療體系的進一步扎根,應會有十分正面的助益。然而 上述風險管理觀的差異,會是推動相關機制在我國本土發展時,無法 迴避、必須克服的文化障礙。對此,筆者認為或許可以考慮透過提供 財務或政策動機,鼓勵個別醫療機構創新,進而將個別成功經驗推廣 至其他醫療機構的自下而上改革方案,這種強調醫療機構主動性的改 革方案,相較於我國政府目前偏重立法或行政誡命的自上而下改革方 式,或許更有助促成醫療體系內部經營文化的改變。96 然而,這樣的 改革方向具體應該如何實施,實施過程是否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制或文 化障礙,97 又是否存在其他更有效的改革選項,其實也都需要更進一 2,746萬元,但必須考量這是涵蓋九年的全國數字,並且很多案件上訴後會調降賠 償金額或以較低額度和解。另外,我國商業醫療責任保險購買比率 (包括機構與個 人) 近年多半在三成上下,也可佐證民事賠償對我國醫療機構之壓力不若想像的 大。相關資料查詢,參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互動統計資訊查詢平臺, http://pivot.tii.org.tw/lifesta/DQPFrame1.htm 96 對醫療機構主動性之強調,呼應在當代風險社會 (risk society) 中,被管制者自主 管制 (self-regulation) 作為常見風險治理 (risk governance) 工具之積極角色。例如 公衛學者Lawrence O. Gostin et al. (2016: 199-216) 在分析公共衛生領域的政府 管制手段時,就將自主管制列為傳統上對下指揮誡命式管制 (commandand control regulation) 以外的替代管制工具。 97 例如在審查過程中,有審查人提出「溝通解決機制性質上是醫療機構與病方之間的 和解協商,但醫療機構相較於病方,在財力與資訊上均有優勢,若沒有中立第三方 的監督,應如何確保病方不會被誤導、剝削,或欺瞞?」以及「溝通解決機制的核 心目標之一,是希望能夠透過個案的溝通解決,追求整體病人安全的提升,此一目 標在我國現狀下如何實現?」等問題。此外,如果我們認為民事賠償壓力是美國發 展出溝通解決等創新醫療糾紛處理模式的動機之一,那麼在民事責任相對較輕,反 而是刑事程序對醫療人員帶來主要壓力的我國,即便提供醫療機構各類的財務動 機,是否就真的能促成溝通解決機制這類強調公開透明之醫糾處理模式在我國的本 土發展?這些問題,都是溝通解決機制要在我國本土發展需要克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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