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705 要來自醫界的反對者常將焦點集中於草案對訴訟數量與賠償責任之 影響,而跳過溝通關懷與系統除錯之相關部分。例如:醫界對醫療常 規文字之批判,即反映醫界對於此一概念入法會使醫事人員於訴訟 中處於不利地位的憂心。92 而醫界對補償基金財源的反彈,同樣反映 醫界認為風險比例分攤金之設計,會導致醫療機構與人員對其無過 失之事故仍需負賠償之責,擴張其法律責任的範圍與賠償額度 (郭淑 媛,2015)。甚至,反對者針對補償基金除了財源以外之另一項核心批 評──領取補償之後是否應准許病家繼續興訟──同樣反映反對者對 於醫糾法通過後,反而會增加訴訟量、擴張醫療機構與人員法律責任 範圍之疑慮。臺灣與美國醫療領域風險管理思維的上述差異,構成了 溝通解決機制在我國本土發展的重要文化障礙,而這樣的文化差異, 背後或許又反映臺美兩國醫療糾紛風險的程度有別。在美國,醫事人 員長期需負擔高額的醫療責任保險保費,動輒上億臺幣之天價賠償也 時有所聞,構成醫療機構營運成本的龐大負擔,也使醫院經營者對於 尋求有助降低相關成本的替代模式較為開放。93 然而在臺灣,醫療糾 紛對醫療機構之威脅,最主要其實是刑事程序對醫事人員所帶來之心 理負擔,94 但在民事上,醫療機構需要賠償到千萬以上的確定判決數 量並不多,一般有規模之醫院往往不需仰賴醫療責任保險,便可透過 醫事人員互助金等內部風險分攤機制,即有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95 92 參見衛生福利部網站,前揭註77。 93 事實上,萊辛頓分院之所以願意改變既有的醫療糾紛處理模式,一定程度就是因為該 院在兩個案件中敗訴並判賠4,500萬臺幣。參見Kraman & Hamm (1999: 964)。 94 此一背景也反映在我國醫界團體對醫療法82 條之修法討論,相關論戰的焦點從最 早的「醫療疏失除罪化」,漸次調整成「醫療刑責明確化」或「醫療刑責合理化」。 參見丁予安、黃珮清 (2012)。 95 例如張耘慈2010 年之碩士論文,研究2000 年至2008 年之地方法院判決,其發 現在全部372件判決中,69件原告勝訴判決賠償金額之平均約為372萬元,中位 數約為 227 萬元,其中超過千萬之判決僅五件 (2010: 59-60)。其中最高者雖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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