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704 歐美研究 糾紛風險的本質,在於醫療糾紛衍生法院訴訟所帶來的民刑事責任 (尤其是以金錢為形式的損害賠償)。也因此,醫療糾紛風險管理的優先 目標,是最小化醫療機構與人員所需承擔的民刑事責任,包括美國 1975年MICRA法案的相關內容,甚或我國醫界長期推動的醫療法第 82條修法,都可以放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來理解。而在此思維下,透 過在合法範圍內減少資訊交流,創造有利的訴訟位置,很自然成為第 一線醫療機構或人員在此思維下常用的風險管理手段。 與此對比,受病人安全運動影響的最大化病人安全風險管理思維, 則認為醫療糾紛問題的根源係在於可預防醫療錯誤之普遍存在 (梁志 鳴,2018: 149-154; Institute of Medicine, 2000; Liang, 2015: 332338)。因此,對醫療糾紛風險的最佳管理策略,應該是一方面根本性 降低可預防醫療錯誤之存在,以降低相關事故衍生之醫療傷害,另方 面透過強化醫療過程中的醫病溝通 (包含在適當時機提供道歉與承擔 責任),使傷害不幸發生時,雙方能更有效交換彼此對事件的理解,進 而修補醫病關係,緩和雙方衝突,具體表現在美國萊辛頓分院和密西 根大學等創新之醫療糾紛處理模式。 本文認為,相較於美國近年醫糾ADR 之發展日益轉向最大化病 人安全之風險管理思維,我國醫療體系目前面對醫療糾紛之風險,整 體而言主要仍是以最小化訴訟曝險之風險管理觀為指導原則,具體並 反映在前述部分資訊公開、願意在低於門檻時和解、排斥甚至敵視道 歉,以及將疏失檢討與醫療糾紛處理切割等我國醫療機構內部和解協 商的程序特色。 最小化訴訟曝險的風險管理觀點,解釋了為何在美國常被理解為 溝通解決機制配套的道歉法,其在我國推廣時,常受到醫界的強烈質 疑,抱怨醫生明明沒有錯或責任為何要道歉 (黃鈺媖,2014: 55-65)。 此一風險管理觀也有助理解為何在2015 年的醫糾法論戰過程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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