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703 過程或最後的和解協議中,醫療機構普遍會迴避道歉,以避免讓自身 在未來潛在的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而在疏失檢討部分,我國醫療機構由於擔憂通報與RCA 可能被 病家利用而衍生潛在訴訟風險,因此常會將病人安全部門與醫療糾紛 處理部門予以切割,而產生以下的實務現象:首先,院內通報系統之 收案,與醫療機構為符合評鑑要求向醫策會臺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所 通報之案群,兩者之間往往會存在質與量的落差,亦即透過篩選,僅 向外通報案情簡單、不涉及醫療糾紛之案件;其次,許多醫療機構對 於已進入醫療糾紛處理流程之案件,不論其是否涉及值得檢討分析之 異常事件,均不會將其轉送病人安全部門進行後續調查分析,以避免 旁生枝節;最後,病人安全部門針對異常事件所為之檢討分析 (不論 是來自通報系統或由醫糾處理流程轉介),嗣後也幾乎不會提供予醫療 糾紛處理部門;而病人安全部門針對異常事件後續所進行之檢討或根 本原因分析,基本上也完全集中於系統因素,幾乎不碰觸個人責任 (梁 志鳴,2017b: 22)。91 相較於美國近年醫糾ADR之發展明顯可見病人安全理念的影響, 上述我國醫療機構內部和解協商程序的幾點常見特色,凸顯出目前我 國醫療機構面對醫療糾紛的風險管理思維,和美國近年的發展方向有 著一定程度的差異。本文使用最小化訴訟曝險和最大化病人安全之風 險管理思維的標籤,來描述這兩種文化差異,而本文認為此一文化差 異,又是溝通解決機制之類的創新醫療糾紛處理模式,在我國本土發 展所會面臨的關鍵障礙之一。 在病人安全運動興起前,最小化訴訟曝險之風險管理觀,是世界 各國 (包括美國與臺灣) 醫療體系的主流風險管理哲學,其認為醫療 91 參見受訪者 10、12、23、28、29逐字稿。不過在實務上,醫療糾紛與病人安全部 門有時還是會建立非正式的資訊互動管道,參見本文第伍節之後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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