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702 歐美研究 所謂部分資訊公開,係指相較於早期連病歷都不願意分享的堅壁 清野態度,86 我國醫療機構近年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已普遍會主動提 供一定程度的資訊,針對事件之前因後果及其他相關醫療資訊向病家 進行說明。然而為避免嗣後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相關資訊分享通 常仍會比較被動及片段,也不會觸及,或甚至刻意迴避、隱蔽事件中 涉及個人或機構責任之部分 (梁志鳴,2017b: 22)。87 而在迅速和解部分,筆者在近期另一個研究計畫中,也發現我國 醫療機構常常願意花小錢消災。88 筆者訪談的專家表示我國許多醫療 機構往往會有一些內部的門檻設定 (通常在10到20萬之間),若和解 方案能低於該門檻,則即便醫方有機會在訴訟中獲得有利判決,醫療 機構仍願意接受和解方案。89 這種當下成本與潛在訴訟成本的內部衡 量,也再度反映前述的勝算概念 (訴訟獲勝機率與獲賠額度之評估), 在醫療機構的內部協商過程同樣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上述部分資訊公開與願意花小錢消災的兩點特色,背後進一步反 映我國醫界對醫療糾紛中病家心態的兩點常見理解,分別是:一、病 家追根結柢只是要錢;二、不論醫方如何提出醫學上的說明,病家永 遠無法接受 (梁志鳴,2017b: 22)。90 這些理解連帶也影響我國醫療 機構對即時道歉和疏失檢討的態度,例如:在道歉部分,不論在協商 86 現行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 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之規定,是2004年醫療法全文修正時新加入之 內容,在此之前,病方要取得病歷,常常會受到醫方的抗拒。參見楊秀儀 (2014: 66)。 87 參見受訪者 1、2、4、5、8、15 逐字稿。 88 參見Liang et al. (2022)。筆者2019年11月之訪談內容,訪談對象為專精醫療糾 紛訴訟之執業律師。該訪談為筆者自2019年起與研究團隊合作,研究我國醫療糾 紛法近期發展之部分內容。 89 前揭註88。 90 參見受訪者 2、4、6、15、16、20 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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