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701 沒有出現類似的發展?是單純因為對美國相關經驗不熟悉?還是說引 介相關機制的嘗試遇到了什麼樣的制度困難呢? 我國近年關於醫院內部和解協商程序的主要發展,是衛生福利部 於2013年起推動的「輔導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三年計畫」 (林義龍,2017: 29)。該計畫的目的,是在協助醫療機構於醫療糾紛的 早期,就儘速向病人提供溝通關懷,以緩和醫病緊張,創造有利紛爭 解決之氛圍。84 而在醫糾法及後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中, 歷次草案也都將關懷小組入法,賦予其「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 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之責任。85 然而根據筆者的個人觀察,在我國的實務運作上,關懷小組在醫療 糾紛處理過程所扮演的角色並不是那麼顯著,這些單位通常主要負責與 病方的第一線接觸及提供情緒支持,但一旦事件可能發展成醫療糾紛, 一般還是會由另外的專責團隊,或甚至由醫院外聘的律師來接手。 而如果以溝通解決機制之四項要素來分別觀察,我國醫療機構目 前的內部和解協商程序,其進行方式又可以歸納出以下的幾點常見特 色,分別是:普遍給予部分資訊公開、在低於一定門檻時願意迅速和 解、對即時道歉理念十分排斥甚至敵視,以及最後將疏失檢討與醫療 糾紛處理流程明確切割。 84 本計畫後續帶動一些訓練醫療機構院內調解員的努力,相關努力又可以李詩應、陳永 綺醫師經營之陳忠純紀念促進醫病關係教育公益信託為代表。參見陳忠純紀念促進 醫病關係教育公益信託網站,https://www.cdpet.org。兩位醫師從敘事醫學出發,提 倡評價式與促進式調解以外的敘事型調解 (其稱之為醫療促進或醫療關懷調解),並 以此為基礎提供院內醫療調解員之訓練課程,理論上,這些調解員雖然仍隸屬於醫 療機構,但角色上應趨近於促進雙方溝通之中立第三人。關於調解員之中立性,參見 陳永綺、李詩應 (2017: 129-133);和田仁孝、中西淑美 (2011/2013: 43-48)。 85 相關內容規定在醫糾法草案第4條,2018年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7條,以 及2022年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第6條。相關草案內容,參見前揭註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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