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99 表1 2014-2020年各年度全國調處成立案件數、案件總數、與成立率統計 年度 全國調處 成立案件數 全國調處 案件總數 該年度 全國調處成立率 2014 264 645 40.93% 2015 217 622 34.89% 2016 229 615 37.24% 2017 204 656 31.10% 2018 227 662 34.29% 2019 263 688 38.23% 2020 235 591 39.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2022)。 告訴部分,不採取調解先行原則,以避免違憲爭議」(2012) 之建議。80 然而到了2022 年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版本,草案仍然使 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 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之文句,此一設計所追求的 政策目標──避免過度使用刑法來處理醫療糾紛──固然有其一定程 度的合理性,81 但仍為後續的立法過程埋下潛在的爭議來源。 相較之下,我國各界對民事訴訟強制調解之違憲疑慮,討論相 對較少,但是若參考美國之比較經驗,我們可以合理的假設,如果 我國的民事訴訟強制調解程序,產生如美國審判前篩選制度那樣動 輒一、兩年之程序延宕,則我國法院對於相關制度是否侵害人民訴 訟權,很可能同樣會產生高度的懷疑。此一疑慮在我國現行制度下 80 其他相關討論,參見張嘉訓、吳佳琳 (2013: 10)。 81 以刑事手段來處理醫療糾紛在我國一直存在三低一高之現象,即起訴率低,定罪率低, 課刑率低,但是偵察率高。此一現象,會產生以刑事手段處理醫療糾紛,是否為訴訟 資源有效使用的合理質疑。參見林義龍 (2017: 29);楊秀儀、黃鈺 (2015: 22-23)。 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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