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8 歐美研究 表現在調解員以解消紛爭為最高指導原則,並透過勝算概念來推動雙 方接受和解方案之運作模式。 這裡所謂的勝算概念,指的是調解員透過提供當事人在訴訟中獲 勝之機率與獲賠額度之評估,來勸誘醫療機構或病家接受和解方案。 例如:在此前的一次訪談研究中,筆者訪問到三位具有醫療背景之資 深調解委員,三位受訪者都表示在調解/調處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具 有醫療之調委透過病歷判斷,發現被告可能確實構成疏失之情形。此 時實務上常見之作法,是由調委私底下向醫療機構明示暗示,希望促 成醫方接受和解方案,而不會將疏失資訊向病家分享,以避免病患堅 持提訟。只有在相反的情形,亦即醫療調委認定醫方沒有疏失,才會 透過向病患說明的方式,希望鼓勵病家接受和解方案,實現解消紛爭 之最終目標 (梁志鳴,2017b: 25-26)。79 其次,與若許模式類似,若從避免案件進入法院的角度來看,我國目 前以評估式/權利導向式調解為主,高度集中在和解金額洽談的第三 方調解運作方式,其實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依據衛生福利部之 統計,在2014 至2020 年間,各縣市衛生局調處之平均成功率落在 31-41% 之間 (參見表1),其中又以首創醫法背景雙調委制度的新北 市衛生局成功率最高,達到62.6%,排除了相當比例之醫療爭議案件 進入審判程序。 美國之比較經驗──特別是審判前篩選的違憲爭議──進一步也 提醒我們深入檢視我國近年對調解制度之修法努力,是否可能伴隨侵 害人民訴訟權的潛在疑慮。在2012年至2015年的立法過程中,醫糾 法關於訴訟前應經強制調解的草案內容──特別是刑事部分──是否 限制了人民的訴訟權,引發了法界的關注。法務部並提出「有關刑事 79 參見受訪者1、2、4、5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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