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97 若聚焦在立法政策的討論上,我國自醫糾法以來幾次對第三方 調解的修法嘗試,主軸都集中在希望透過縣市調解會之設立,解決 目前衛生局、醫師公會、鄉鎮市,和法院調解/調處之間的多頭馬 車問題,並賦予調解結果更強的法律效力。76 同一時間,歷次修法 草案雖然用語不斷演變,但都納入了讓當事人在ADR 階段就能獲 得外部專家意見之管道,希望能夠提早滿足當事人 (尤其是原告方) 對於事件本身的資訊需求。77 美國之前述經驗,可以對我國目前第三方調解之發展,帶來以下 的幾點反思。首先,在調解的方式與目標上,我國目前第三方調解之 運作方式,主要是以評估式/權利導向式調解為主,高度集中在和解 金額之洽談,也幾乎不會談到道歉的問題。78 此一調解方針,具體又 76 例如:行政院會議於2022 年4月28 日通過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第 28 條便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同一民事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已繫屬法院者,訴訟終結。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 事人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乃論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於 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 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行政院,2022)。 77 此處草案的用語一變再變,醫糾法最早使用「醫學專業諮詢、諮商機制」之用語, 但後續在立法過程中被變更為「初步鑑定」。此一變動引發醫界對於鑑定範圍是否 會包含違反醫療常規之認定,而過早論斷法律責任的擔憂。參見行政院網站,前揭 註2;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cp-2645-20583-1.html。而在 後續2018 與2022 年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中,2018 年版草案第4 條使用「醫療爭議之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一詞,2022年版草案第4條則使用「醫 事專業諮詢」與「醫療爭議評析」之用語。前揭註4、75。 78 參見梁志鳴 (2017b: 25)。該結案報告可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補助獎勵查 詢網頁:https://wsts.nstc.gov.tw/STSWeb/Award/AwardMultiQuery.aspx下載。該 計畫訪談熟悉我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各類專家,共進行30場訪談。其中包含 多位參與我國調解/調處程序之受訪者,其普遍表示當紛爭演進至調解/調處階 段,基本上雙方已經不再會就案件真相進行討論,而會聚焦在和解金額的商訂 (受 訪者 1、2、4、5、8、15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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