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96 歐美研究 成就,的確有可能是因為其同時結合了資訊公開、即時道歉、疏失 檢討與迅速補償等四項元素,而一併滿足病方經濟與非經濟性的需 求,進而產生修補醫病關係,讓紛爭解決品質大幅提升的正面效果。 此一理論可能性,不僅在美國日益受到重視,也值得我國學界進一 步的研究與檢視。 肆、從美國經驗檢視我國醫糾ADR之發展現況 本文認為,上述的美國經驗──尤其是從傳統ADR選項走向溝通 解決機制的發展方向──有助為我國推動醫糾ADR之努力,打開一些 不同的思考可能。相較美國多元發展,我國醫糾ADR 的發展軌跡其 實相對單純,其中雖然不乏對仲裁制度的學界與實務討論 (林恩瑋, 2015; 張婷,2017; 黃茗,2017; 楊哲銘,2015; 蕭世光,2006),72 但整體而言,我國的醫糾ADR 主要是以病方與醫方之間的直接和解 協商,以及中立第三方的調解 (或稱調處) 為發展主軸,並輔以特定領 域 (主要為生產事件) 之無過失救濟制度。73 在法學上,不論是學術 面 (王志嘉,2014, 2021; 陳怡成,2016; 陳學德,2014, 2016)、實 務面,74 或立法政策面,75 第三方調解可說又都吸引最多的關注。 72 雖然醫療糾紛仲裁在我國實務仍屬罕見,不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近年已納入醫療 背景之仲裁人,目前該協會網站上具醫療背景之本國仲裁人有18位。參見中華民 國仲裁協會網站,仲裁人名冊網頁,http://www.arbitration.org.tw/ArbitratorRoster.php 73 參見本文第壹節第六段之討論。 74 參見本文第壹節第五段之討論。 75 包括2015 年引發論戰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以及後續分別於2018 年4 月和2022 年4 月兩次通過行政院院會送立法院審議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 處理法,相關立法草案之第三章均係針對醫療爭議調解。關於三版草案之條文內 容,參見行政院網站,https://tinyurl.com/3k8m3wvz;前揭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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