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94 歐美研究 的確不強調病人安全的追求,但就如本文第參節第四部分所分析, 若許與利益導向式兩種模式之界限,在美國近年已出現逐漸模糊的 徵象。例如:表現上號稱採用若許模式之卓克索大學醫學院,其實 際運作便向利益導向式調解靠攏,納入早期對話、追求修補醫病關 係等運作原則。而在溝通解決機制中,醫療機構透過自我調查,在 發現確實有錯時快速提出和解方案,一定程度就可以被理解為醫療 機構透過自我檢視,主動承擔責任,以說服病家相信其有解決紛爭 之誠意。68 這些發展一定程度凸顯出,在病人安全運動的時代,資 訊透明、誠實檢討,以及 (在少數確實涉及過失的案件) 坦承道歉 與承擔賠償責任,很可能已成為修補醫病關係、解決醫療糾紛,並 減少醫療機構與人員經濟負擔的共通原則。 當然,可能會有論者質疑,源自萊辛頓分院與密西根大學的溝 通解決機制,其成功之原因,是否真的是因為與病人的誠實溝通, 還是單純只是因為醫方提供了病人快速的補償。尤其,採取權利導 向式調解的若許模式,一樣在解決紛爭的面向上獲得一定的成功, 若此,則溝通解決機制對於資訊透明與自我檢討的要求,對於促進 醫療糾紛能在訴訟外有效解決,是否真的有其必要? 這個疑問的背後,涉及了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亦即病人採取法律 行動的目的究竟為何?對於此一問題,美國學界早期的主流分析架構, 是將病家理解為經濟上的理性行動者,受到訴訟成本與預期回報兩個 變項的影響 (Sloan &Hsieh, 1995: 415-417)。若此一假設成立,則理 論上只要滿足了病方的經濟上需要,就有很高機會達成紛爭的解 68 例如Steve Kraman 和Ginny Hamm就觀察到肯塔基州萊辛頓分院的醫療糾紛處 理模式「持續被沿用,原因之一是行政階層與人員相信這是正確的事情,另外一個 原因則是該模式對機構帶來了預期外的財務利益」(1999: 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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