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92 歐美研究 道歉法來說可能力有未逮:一方面,溝通解決機制面臨的最大障礙, 應該還是個別醫療機構之內部組織文化,而個別醫療機構在決定內 部的醫糾處理方針時,除非有來自外部力量 (例如州示範計畫) 的 引導,一般大概不會特別關注法庭程序中的證據法規;另方面,依 據McMichael 研究團隊2018 年之實證研究,道歉法整體而言── 特別是在非手術情境──可能反而增加醫師涉訟風險 (McMichael et al., 2019),此一發現,也有可能進一步限制道歉法鼓勵醫療機構 採行溝通解決機制的效益。 五、小結:溝通解決與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的未來 本節討論美國醫療體系如何隨著醫療糾紛危機之興起,而在醫 療糾紛改革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納入醫糾ADR 作為回應。本節並 具體針對審判前篩選、仲裁、調解、與 (本質為協商的) 溝通解決等 美國主要醫糾ADR 機制,分別探討其歷史發展、立法經驗、實施 成效以及運作上面臨的挑戰。以前揭分析為基礎,本文對美國醫糾 ADR之發展軌跡提出以下三點觀察: 首先,美國醫療糾紛改革之選項十分多樣,其中醫糾ADR 長 期扮演重要角色:美國醫療糾紛改革作為對醫療糾紛危機之回應, 常見改革選項多達數十項,並大體可以區分為兩類改革方案。其中, 美國各州對醫療糾紛改革之立法政策討論,目前仍主要聚焦於第一 類改革方案,尤其是以增加原告興訟難度、限縮損害賠償額度為目標 之MICRA 相關提案。但在MICRA 等高能見度提案持續受到重視 的同時,美國醫療糾紛領域,其實也自一九七〇年代開始,見證了醫 糾ADR的蓬勃發展,此一悠久歷史使醫糾ADR一方面常被歸類為 第一類改革方案,另方面,醫糾ADR的近年發展──尤其是醫院主 導調解與溝通解決機制──卻又在理念上與第二類改革較為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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