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91 然而,雖然存在上述令人興奮的政府與民間發展,美國目前採 用溝通解決之醫療機構──即便計入AHRQ示範計畫之成果──整 體而言仍相當有限,反映溝通解決機制與醫院主導調解相同,在推 廣時常面臨許多制度與文化障礙。例如:根據 Mello 與其團隊於 2014年對AHRQ紐約州示範計畫進行之研究,參與該計畫的醫療 機構確實增加了對病患的資訊分享,但其對主動提供賠償則普遍抱 持很深的疑慮。Mello 團隊分析可能的制度障礙包括醫院領導階層 對該機制僅半心半意的支持,另外,密西根大學醫院作為直接雇用 醫師的教學醫院,係由院方代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風險,此種雇用 模式給予醫院在面對醫療事故時,主動介入、代替醫師進行和解協 商的較大彈性,但在醫院並非直接雇用醫師的醫療體系裡,院方要 推動溝通解決、早期提供賠償,往往就變得十分困難 (Mello, Senecal, et al., 2014: 34-35, 36-37)。而除了領導階層管理理念、醫 事人員雇用模式等因素,在調解領域成為強大阻力之全國病人資料 庫通報要求,同樣也對溝通解決機制之進一步推廣帶來負面影響 (Sage et al., 2014: 15)。而對此一負面影響的常見回應,除了強化對 醫事人員的說服 (buy-in) 與訓練,也有許多機構技術性以機構為和 解賠償之主體,藉此迴避個別醫事人員之通報需求。 面對上述的制度與文化障礙,前述道歉法與JCAHO完全揭露 政策的制度配套,對於溝通解決機制的進一步普及,能發揮的效益 也十分有限。首先,JCAHO 之完全揭露政策僅要求告知不良事件 之存在,而不包含對後續醫病之間如何溝通的進一步指引,離直接 要求醫院採行溝通解決機制,仍有非常遙遠的一段距離。另外,雖 然Mello 等人在2014 年的研究中發現,道歉法確實有助讓參與各 州示範計畫的醫療機構,能更放心採行溝通解決機制 (Sage et al., 2014: 14),但要透過道歉法大規模推動溝通解決機制的普及化,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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