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89 開始陸續將類似要求明文納入州法 (Hyman et. al., 2010: 819-821)。 完全揭露政策主要僅規範醫病在面對醫療糾紛時,相關資訊的 交流與溝通,而並未進一步要求所有醫療機構主動仿效萊辛頓分院 之醫糾處理模式。但在2002 年,密西根大學附設醫院亦開始嘗試 和萊辛頓經驗類似之整合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密西根大學醫院 實施此一策略之結果,其年度醫療過失訴訟支出由300萬降為100 萬美金,病患透過法律途徑提起追訴之數量,也降到一半以下 (Gallagher et al., 2007: 2716)。64 受此經驗之激勵,此機制日後也 進一步獲得伊利諾大學醫院與醫療科學系統 (University of Illinois Hospital and Health Sciences System) 等醫療院所之仿效 (Lambert et al., 2016) ,並成為美國醫療法與政策學界在討論溝通解決機制時, 幾乎必定會援引的密西根模式。65 對於萊辛頓與密西根模式的醫療政策討論,日後亦逐漸進入聯 邦立法程序之視野。前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006 年擔任伊利諾州聯 64 美國密西根大學附設醫院系統於2002年實施全新之醫療糾紛作業準則,具體要點 包括:(1) 即時坦承疏失造成之傷害;(2) 由院方主動迅速提供賠償;(3) 對疏失事 件進行檢討並落實改進方案;及 (4) 對醫院認為無理之病患要求堅持透過訴訟程 序為院方辯護。密西根模式後來陸續被美國其他一些醫療機構所仿效,並被泛稱為 溝通解決機制。 65 關於密西根模式之介紹,參見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Health website, https://www. uofmhealth.org/michigan-model-medical-malpractice-and-patient-safety-umhs 。自2002 年之後,萊辛頓或密西根模式的相關理念,開始反覆出現在醫療糾紛處理的政策討論 中。同樣在2002年,美國國家醫學研究院公布報告,建議美國聯邦政府獎勵各州進 行政策實驗,建置不進入法院,並以病人安全為中心的新型態病人傷害補償體制,該 報告便將公開揭露和主動道歉列為此一新型態補償體制之核心內容 (Institute of Medicine, 2003: 81-89)。JCAHO亦於2005年提出年度白皮書,倡議未來的醫療糾 紛處理機制應具備以下要素,包括:(1) 對錯誤相關資訊的充分揭露;(2) 在有必要 時不吝惜道歉;(3) 對錯誤進行檢討並提出預防改進方案;(4) 迅速賠償;以及 (5) 追 求迅速及公平的替代爭端解決機制,基本上呼應萊辛頓和密西根模式之理念。參見 Sage (2006: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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