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86 歐美研究 醫病之間的對話,常造成醫事人員情緒上的負擔,醫病雙方對於調 解制度之細節與利弊也常不夠瞭解 (Lebed & McCauley, 2005: 913-914, 916)。另外,美國醫療體系之組織結構、雇用型態與保險 模式過於複雜,造成醫院、醫事人員與保險公司間對調解的立場不 同,或是許多醫事人員不願接受外來或非醫療專業之調解員之指 揮,而在推廣調解時面臨困難等等 (Lebed & McCauley, 2005: 914-916)。最後、或許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因素,美國所有以醫師個 人為名義提出的醫糾賠償 (不論是訴訟內或訴訟外),均需向全國病 人資料銀行 (National Patient Data Bank) 提報,造成許多醫師為 免留下記錄,不願接受調解,而偏好仰賴以訴訟為主要手段的傳統 醫院風險管理機制來處理糾紛 (Lebed & McCauley, 2005: 920924; Sohn & Bal, 2012: 1375-1376; Yee, 2006: 429-431)。 四、結合病人安全的溝通解決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利益導向式調解的出現,相當程度又是對美國 病人安全運動的回應,病人安全運動強調可預防醫療錯誤之持續存 在,是當代醫療體系必須正視的挑戰 (梁志鳴,2018: 149-154; Institute of Medicine, 2000; Liang, 2015: 332-338)。60 而要有效找 出並矯正這些錯誤,又有賴醫療體系對醫療傷害與隱性錯誤 (latent errors)──包括涉及醫療過失之事故──採取公開透明的態度。61 60 學界一般以美國國家醫學研究院 (Institute of Medicine) 2000年出版之《犯錯是人 性》(To Err Is Human) 報告,作為病人安全運動興起之代表性時刻。參見Institute of Medicine (2000)。 61 《犯錯是人性》第三章 〈錯誤為何發生〉 (“Why Do Errors Happen?”) 透過顯性 (active) 和隱性 (latent) 錯誤之區分,強調個人所犯的顯性錯誤背後,往往肇因於 醫療系統設計不良導致的隱性缺陷。因此要改善病人安全,除了追究個人的責任 外,更需要根本性的修改導致錯誤的系統成因,本報告將此一思維稱為系統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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