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84 歐美研究 進而尋求紛爭解決與關係修補的可能性 (Hyman et al., 2010: 818)。 在實務操作上,「評價/促進」與「權利導向/利益導向」的 區分,並不會有必然的對應,不過因為權利導向式調解一般重視對 原告法律主張的評估,因此較容易訴諸評價式調解。相較之下,Chris Hyman 等學者所提出的利益導向式調解模式,因為強調在過程中 納入各種對話可能,亦即對程序的重視大過於結果的評價,因此常 常會偏向使用促進式調解之方式。 權利導向式調解在美國文獻中最有名的案例之一,是1995 年 開始在芝加哥市若許醫學中心實施的若許調解模式 (Gitchell & Plattner, 1999: 448-450; Liebman & Hyman, 2004: 30, 2005: 74-79; Yee, 2006: 441-443)。此一模式的特色在於雙代表調解 (co-mediation) 的制度設計,亦即若病方有意願參與,即由其自醫院整理的律 師清單中,挑選醫方和病方代表律師各一位進行共同調解 (Gitchell & Plattner, 1999: 434-435; Liebman & Hyman, 2005: 75)。58 然而 與利益導向式調解常追求於事發後儘速展開對話不同,若許模式一 般會等案件進入訴訟相當時間後才開始調解流程,且其內容基本上 聚焦在對賠償額的評價式認定,而不涉及金錢以外的議題。此外, 若許模式的和解方案幾乎絕不涉及道歉,即便涉及,也僅限於單純 表達同情 (sympathy) 的歉意,而非真正接受責任 (responsibility) 的道 歉 (Liebman & Hyman, 2005: 75)。59 在若許模式試行的前五年 (1995 年至2000 年),進入調解的55 個案件中有80% 於開啟程序 後一年內獲得解決,調解時間一般僅三到四個小時。相較於同轄區法 58 調解程序包括調解開始前的雙方意見交換、初次調解會議中雙方的簡短陳述、討論 階段 (caucus),以及最後達成調解協議等步驟。而調解協議的內容,又包含約定費 用分攤、保密協定,與和解金額等等事項。 59 不過亦有學者認為若許模式其實相當重視道歉的功能,參見Yee (2006: 44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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