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83 大體上已經被理解為不同的醫糾ADR 選項,其中調解因為給予當 事人較高的自主性,也較不會因為需要等待專家小組的決定而產生 程序延宕,因此較少出現是否違憲的討論。 雖然訴訟上醫療糾紛調解在美國被廣泛應用,但近年引發學界 熱烈討論的,反而是由醫療機構主動將調解納入其自身的紛爭解決 流程。此種由醫療機構主導的調解,進一步又可以從方式與目標兩 個面向來觀察。在方式上,英語文獻中最常見的是評價式 (evaluative) 與促進式 (facilitative) 調解兩種模式 (和田仁孝、中西淑美, 2011/2013: 89-92; Gitchell & Plattner, 1999: 429-434; Yee, 2006: 416, n. 120)。57 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第三方調解人介入之程度, 前者調解人通常會對案情做出評價,並主動提出建議方案,後者調 解人的角色則比較接近程序的促進者,對個案之結果不採納立場, 也避免提出建議方案 (李詩應、陳永綺,2015: 32-36)。 而在調解的目標或著重點上,美國文獻近年發展出法律權利導 向 (rights-based) 和實際利益導向 (interest-based) 的調解模式區分 (Hyman et al., 2010: 818; Meschievitz, 1991: 213-214)。前者 (權利 導向式調解) 之重心圍繞在原告的法律權利主張,討論過程也因此 容易聚焦在和解金額的磋商 (反映法律責任輕重);相較之下,利益 導向式調解則並不以對法律議題相關事實的討論為限,而納入彼此 在事件中的體驗與主觀感受等其他資訊,甚至包含責任的討論、道 歉,以及對病人安全的檢討改進,試圖透過資訊透明增進彼此瞭解, 57 國內晚近進一步以敘事醫學 (narrative based medicine) 為基礎,興起所謂的敘事型 調解模式 (narrative mediation),強調協助當事人「用描述故事的方式去架構現實」, 並「在描述的過程中漸漸浮出、顯現、重新建構……並重新提出替代的故事 (對事情 的看法)」(和田仁孝、中西淑美,2011/2013: 93)。此一調解途徑在我國的主要提倡 者,為醫界出身的李詩應、陳永琦兩位醫師。而李陳兩位醫師的調解思想,又是源自 日本早稻田大學的和田仁孝教授 (李詩應,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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