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80 歐美研究 往往回應這些優點是建立在犧牲病人權益的基礎之上 (Rolph et al., 1997: 155-156) 。常見的具體批評包括被告透過重複選任仲裁人 而享有老手玩家 (repeated players) 之優勢、分攤仲裁費用對財力 弱勢之原告造成之負擔,以及簡化證據程序 (discovery) 對資訊弱 勢原告之舉證造成的困難 (DeVille, 2007: 369-374)。51 事實上,晚近也有學者指出仲裁制度主要在維護醫療機構與保 險公司之利益,而非醫師的權益。例如在美國知名的永皇醫療體系 (Kaiser Permanente) 2005年的仲裁案中,就有42.5% 的原告獲得 賠償,遠高於原告在訴訟中勝訴之比率。此一比率反映仲裁制度在 過失不明時,常不願完全否定原告主張,而傾向部分應允原告之要 求 (原文為splitting the baby),進而產生前述仲裁人常要求醫師花 小錢消災的實務運作模式。受此模式影響,仲裁制度固然一方面降 低高額賠償的機會,但另方面也增加了中低額賠償的比例,此賠償 模式對保險公司可能有利,但對醫師來說卻未必是划算的交易 (DeVille, 2007: 334, 374-376, 378)。 最終,仲裁制度在公平性上受到的各種質疑,凸顯出仲裁協議 在美國實務運用上的一項核心問題,亦即:不論有心或無意,醫師 與病患幾乎很難在醫療糾紛發生前,即充分瞭解仲裁制度的程序設 計及制度優缺,而做出實質的知情同意,而常需等到進入仲裁程序 51 在老手玩家部分,以美國知名的永皇醫療體系為例,加州政府2000年的一份研究 指出,該體系1999 年有46% 的仲裁案,仲裁人在該年度已仲裁該體系案件三次 以上,原告在這些案件獲賠的比例也低於所有案件的平均。參見 Nieto & Hosel (2000: 22-23)。而在財務負擔部分,除了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 American Health Law Association (AHLA) 與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等組織對程序的收費,仲裁人本身也常會需要費用,其結果導致許多原告無 法委任律師,甚至無法走完仲裁程序。最後,仲裁制度的效率常常是建立在證據收 集程序的簡便上,但由於醫療糾紛中雙方資訊的不平等,此一程序上的精簡往往對 原告造成較大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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