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 歐美研究 序之制度。相反的,不論在制度的名稱、啟動時點、是否為強制或 自願程序、篩選小組之組成、審查過程是否適用法院證據程序、以 及審查結果於訴訟程序之證據容許性等面向上,各州的制度設計往 往迥異不同 (Morton, 2021b)。 例如在名稱部分,阿拉斯加州將審判前篩選小組稱為專家諮詢 小組 (expert advisory panels)、德拉威州稱之為醫療過失審查小組 (medical negligence review panels)、夏威夷州則稱之為醫療釋疑與和 解小組 (medical inquiry and conciliation panels) (Morton, 2021b)。24 而在啟動時點上,有些州將審判前篩選設定為原告起訴前的先 行程序 (例如夏威夷州),但也有州將其理解為起訴後的制度流程 (例如德拉威州)。25 而不論是起訴前或起訴後,審判前篩選又可能 依州之不同,區分為強制或自願程序,至於篩選小組組成部份,成 員數量各州要求不一,可從三至六人不等,但通常各州均要求有律 師與醫療服務提供者 (醫師) 至少各一人參與。26 另外也有少數州 ( 例如愛達荷州) 要求篩選小組應納入非專業人士 (layman) (Morton, 2021b)。27 至於篩選小組的審查過程是否需遵循嚴格的法院證據程序,以 及篩選小組之審查結果是否可以被法院採納為法庭證據,各州也存 在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各州篩選小組的審查過程偏向非正式, 缺乏嚴格的程序規定。但也有一些州提供較明確的證據程序,甚至 允許小組對證人或其他證據加以傳票傳喚 (subpoena)。例如德拉威 24 具體法規為Alaska Stat. §09.55.536; Del. Code Ann. tit. 18, §6803 et seq; Hawaii Rev. Stat. §671-11 et seq. 25 Id. 26 Id. 27 Idaho Code §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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