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71 一、雷聲大雨點小的審判前篩選 在美國醫療糾紛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中,審判前篩選 (pre-trial screening) 是很早就被廣泛應用的一項改革提案 (Dugan & Haines, 2007; Eggen, 2013; Johnson, 1976; Kaufman, 2007; Macchiaroli, 1990; Nussbaum, 2017; Pickus & Epstein, 2009)。此 制度一般被歸類為第一類改革方案,核心在於由專業人士組成審判 前篩選小組 (pre-trial screening panels; PTSP,簡稱篩選小組),審 查並判斷醫療服務提供者 (通常為醫師) 是否因提供了不符水準之 醫療 (substandard care),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透過阻絕不具備醫 療過失之案件進入法院,此制度希望達到排除無理訴訟,降低醫病 雙方爭訟成本之政策目的。22 和調解與仲裁類似,審判前篩選的起源也可追溯至一九七〇年 代 (Johnson, 1976: 135, n. 9)。23 隨著時間演進,美國有近三分之 二的州在不同時點立法實施審判前篩選制度 (Dugan & Haines, 2007: 36-37; Eggen, 2013: 8)。此數量近年因為許多州的法規受到 合憲性的挑戰而逐漸下降,依全美州議會聯合會網頁提供之資料, 美國目前共有16州及維京群島屬地設有審判前篩選機制,要求醫療 糾紛訴訟案件在起訴或進入審判程序前,應先經篩選小組審查 (Morton, 2021b)。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審判前篩選並非一具有明確定義或固定程 22 此一期待一直延續到近期的醫療糾紛改革立法,例如新罕布夏州2005年通過之審 判前篩選修正立法,即重申該立法是在追求包括降低醫療糾紛處理成本、快速在法 庭外解決紛爭,以及儘早篩選出缺乏實益的爭訟等政策目的。參見Dugan & Haines (2007: 36)。 23 因地域的不同,此類機制的制度起源可能來自州政府立法、法院判決之要求,或在 地醫師與律師職業團體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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