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70 歐美研究 來解讀,ADR又似乎與第二類改革方案的理念較為呼應 (Metzloff, 1992: 435-437)。 約略在二十世紀末葉,對於ADR 角色的上述論辯,逐漸與強 調從系統角度思考醫療錯誤之病人安全運動產生互動,而在調解、 仲裁、審判前篩選等傳統機制之外,進一步演化出Mello倡議的溝 通解決機制,做為一種新型態的醫糾ADR 模型 (Gallagher et al., 2007; Mello, Boothman, et al., 2014)。溝通解決機制做為美國醫糾 ADR的新選項,強調紛爭之處理不需等到病家提告,而可在事故發 生之開端,即透過醫方主動之資訊揭露,致力達成事件早期諒解或 和解。而有鑑於密西根大學等先行者之成功經驗,溝通解決機制近 年已成為美國醫療糾紛領域極受矚目的創新改革方案。美國醫療研 究與品質局 (Agency for Healthcare Research and Quality; AHRQ) 並於2009 年撥款贊助州層次之實驗計畫,嘗試推廣溝通解決機制 之應用 (Liang, 2015: 365-366)。而常被認為是溝通解決機制重要 配套之道歉法,目前也有39州──及關島和華盛頓特區──予以採 納 (Morton, 2021a)。 本文認為,美國上述醫糾ADR 的立法經驗與實務發展,對於 持續推動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的我國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參考經 驗。為系統性呈現此一比較經驗,本文以下將鎖定傳統的審判前篩 選、調解、仲裁,以及晚近的溝通解決機制 (本質上為和解協商的 一種) 等四項美國主要的醫糾ADR選項,分別探討其歷史發展、立 法經驗、實施成效,及運作上面臨的挑戰。之所以挑選這四項機制 作為研究對象,主因是這四項機制在文獻討論的質與量上相對豐 富。透過這樣的比較文獻分析,本文除了希望提供我國醫療糾紛政 策制訂者之參考,也希望幫助我國學界以更全面性、脈絡性的視角, 瞭解美國醫療糾紛改革之發展軌跡。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