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69 參、美國經驗之發展軌跡:從傳統ADR到溝通解決機制 雖然整體來說,美國醫療糾紛改革的立法政策辯論較不重視第 二類改革方案,但此一趨勢其實仍有少數例外。尤其,Kinney 列舉 的強制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以及Mello所關注之溝通解決機制, 就各自累積了相當的實踐經驗。以前者為例,依據全美州議會聯合 會 (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 NCSL) 網頁2014年 的整理,全美目前共有27州──以及華盛頓特區、波多黎各和關島 地區──立法提供醫病雙方進入審判前的ADR機制,這些機制具體 指涉仲裁、調解,以及法官主持之和解會議 (settlement conference),而在這27州中,又約有半數的規定包含強制要求 (Morton, 2021b)。 值得注意的是,ADR作為美國醫療糾紛改革的政策選項,最早 又可追溯至第一波醫療糾紛改革危機,其歷史可說和MICRA一樣 久遠。這樣的歷史脈絡,一定程度造成醫糾ADR 在概念分類上的 困難,像Kinney 在區分第一、二類改革時,將調解、仲裁,以及審 判前篩選列為第一類改革方案,但同時卻又將強制訴訟外醫療紛爭 處理列入第二類方案的選項 (Kinney, 1995: 102, 105)。 此一分類上的困難,進一步也凸顯ADR 與訴訟之間敵我難辨 的複雜情結。傳統上,病方及其律師常認為ADR (尤其是強制ADR) 是對病家訴訟權利的限縮,因此本質上和其他第一類改革方案沒有 實質差異,甚至有違憲的疑慮。21 但同時間,也有許多ADR支持 者認為ADR 具有降低經濟成本、提升補償效率,以及照顧醫病雙 方情緒等功能,是在本質上優於訴訟的紛爭處理機制,若從此角度 21 例如審判前篩選和仲裁都有類似困境,參見本文第參節第一、二部分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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