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 歐美研究 過九成符合資格的醫師選擇加入這些計畫 (Patel, 1995: 145-146), 但這些計畫並未對生產以外的醫療領域產生更廣泛的影響,目前文 獻上也尚未發現其他州政府仿效,影響力遠不如預期。 除了成效不盡人意之外,第二類方案在立法層次的缺席,進一 步又有著政治上的原因。和臺灣類似,美國對醫療糾紛改革的討論, 一定程度常被簡化為病人和醫師團體之間的角力,但略微不同的 是,在美國,病人團體背後又主要是由以侵權行為訴訟為重要財源 的訴訟律師 (trial lawyer) 所支持,這樣的敵我劃分,於是使得侵權 行為訴訟本身之變革,尤其是興訟難度與賠償額度等議題,成為兩 派對抗的自然焦點,也反映在第一類改革方案所受到的廣泛關注。 而訴訟律師與醫師團體的對抗,進一步又沿著政黨立場形成明確的 敵我戰線,醫師團體普遍較親近共和黨,積極擁抱第一類改革方案, 另一方面,訴訟律師則為傳統民主黨支持者,堅決反對第一類方案 之立法。20 其結果,由於美國政治過去二十年來日益對立,加上醫療長期 以來一直是美國最敏感的政治議題之一,因此要在聯邦層次通過任 何醫療糾紛改革方案難上加難。美國目前的醫療糾紛改革努力,於 是主要停留在州的層次,並持續圍繞在政策效果實際上相當有限的 第一類改革方案 (尤其是MICRA相關內容)。以非經濟損失之賠償 上限為例,至2014年已有超過30州採納此一政策,額度從25萬 到100萬美金不等 (Mello, Studdert, et al., 2014: 2148)。 20 參見前揭註15,七〇年代簽署MICRA 法案之民主黨籍加州前州長Jerry Brown 1993年所發布,反對其他州仿效 MICRA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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