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67 court,或稱醫療法院)、以及透過醫療契約約定仲裁等改革選項的討 論,都受到我國醫療法與政策學界程度不一的關注和討論 (林恩瑋, 2015; 陳鋕雄、劉瑋庭,2011; 黃鈺媖,2014; 楊秀儀,2000)。 然而,第二類改革方案雖然在理論上相當具吸引力,但相較第 一類方案在州層級政治的受歡迎程度 (Kersh, 2006: 43; Kinney, 1995: 110-112),第二類改革方案真正獲得立法實踐之案例相對有 限。例如Kinney 提到的級距/表格化損害賠償、行政賠償、醫療契 約及企業責任等方案,基本上都停留在理念層次,而未真正落實為 立法政策。其他如避風港與無過失補償獲得的實踐經驗相對較多,但 這些計畫或制度若非實施成效不如人意,就是影響範圍過於侷限。 以避風港為例,美國一九九〇年代曾有四州嘗試此類政策,其 中最知名者為緬因州1992 年試行之醫療責任行為示範計畫 (Medical Liability Demonstration Project),此一計畫針對麻醉、急診、 婦產、放射等四項專科,納入20 項臨床準則,規定醫師可以其醫 療行為遵守這些準則為由,作為訴訟中免除過失責任之抗辯。但此 一計畫實施之結果令人失望,不僅在法庭中使用此抗辯的醫師數量 遠低於預期,實施期間緬因州的訴訟數量和防衛性醫療行為也無明 顯下降,最終在計畫期滿之後遭到終止 (Bovbjerg & Berenson, 2012: 3; Mackey & Liang, 2011: 39; Mello & Kachalia, 2010: 42)。 而在無過失補償部分,對此類機制的討論主要聚焦在北歐或紐 西蘭等國家的比較經驗 (Mello, Studdert, et al., 2014: 21522153),但若針對美國本土的實踐經驗,目前僅存在維吉尼亞和佛羅 里達州迄今仍在施行的生產相關神經傷害無過失補償制度 (BirthRelated Neurolog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Patel, 1995; Sloan et al., 1998; Studdert et al., 2000; Ward, 1988)。並且,雖然維佛兩州 之婦產科神經傷害無過失補償制度獲得利害關係人的廣泛支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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