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 歐美研究 具體強調應結合資訊公開、即時道歉、疏失檢討與迅速補償等四項 元素,來處理醫療事故衍生之糾紛。此一模式近年在美國社會受到 廣泛討論,而包括道歉法和預示提告意願等政策方案,就常被學者 視為推廣溝通解決機制之制度配套。19 上述各種第二類方案,又可以粗略歸納為替代管道的找尋、過 失概念的檢視、以及責任主體的轉換等三種類型 (Studdert et al., 2004: 288-289)。例如強制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醫療契約、行政 賠償、法官主導協商、與溝通解決機制,都可以理解為在侵權行為 訴訟之外,發展替代紛爭處理管道的嘗試,而避風港與無過失責任, 則涉及法律上過失概念之定義與認定方式的調整,最後在企業責任 的部分,則是希望將醫療糾紛案件的賠償責任主體,由個別的醫事 人員,轉換至醫療機構,以反映日益強調整合性、系統化的醫療場 域現況。 第二類改革方案作為對侵權行為訴訟制度本身的批判性反省, 後續也影響到我國,例如對道歉法、無過失補償、行政賠償 (health 序為院方辯護 (Mitka, 2010: 1657)。密西根大學附設醫院系統自我評估,在實行 此一新醫糾作業準則五年之後,其年度醫療過失訴訟支出由300 萬降為100 萬美 金,病患透過法律途徑提起追訴之數量,也降到一半以下 (Gallagher et al., 2007: 2716)。密西根模式後來陸續被美國其他一些醫療機構所仿效。學者將此一學習經 驗泛稱為溝通解決機制。 19 道歉法在性質上其實屬於證據法規,具體內容是讓具有道歉或認責性質的言語,可 以排除於法院可採納之證據範圍外。此類提案最早源自於1986年麻薩諸塞州的類 似立法,其制度目的在於讓醫師能無懼與病患進行溝通、和解,甚至道歉。至於起 源於MICRA,在傳統意義上其實屬於第一類方案的預示提告意願,其制度目的則 在於創造醫病對簿公堂之前的冷靜期,提供溝通解決機制介入的空間。最後同樣被 Mello 所列入,由州主導之紛爭解決流程,其具體指涉美國奧勒岡州於2013 年通 過之醫療糾紛改革法案,該法案要求州政府規劃符合溝通解決機制精神之自願性 (voluntary)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提供醫病雙方進入法庭之外的不同選擇。S. 483, 77th Leg. Assemb., Reg. Sess. (Or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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