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65 理方式;16 以及 7. 強制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機制 (mandated ADR)。 而在Mello 2014年的分類中,除了與Kinney 重複的避風港及 行政賠償等項目外,17 Mello也進一步納入了第二類改革方案以下 的近期新發展,包括: 1. 溝通解決機制; 2. 道歉法 (apology laws); 3. 強制要求原告預示提告意願 (mandatory pre-suit notification laws); 4. 由州主導之紛爭解決流程 (state-facilitated dispute resolution laws); 5. 法官主導協商 (judge-directed negotiation)。 Mello 所整理的上述新發展,本質上又是以溝通解決機制為核 心 (Mello, Boothman, et al., 2014)。所謂溝通解決機制的原型,一 般指涉美國密西根大學附設醫院系統 (University of Michigan Health System) 所發展的密西根模式 (Michigan model) 。18 該模式 16 在臺灣,醫療糾紛的民事請求權基礎同時包括侵權行為與契約債務不履行,但是在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是透過侵權行為法來處理,也因此,透過事先的契約約定,來 迴避侵權行為訴訟,而改走契約法上的爭端解決,才會成為一種改革侵權行為訴訟 的政策選項。參見Cannon (2010)。 17 Kinney 的分類將「以過失為標準之行政賠償機制」和「無過失補償或救濟制度」 分開,但 Mello 理解的行政賠償,則主要指北歐或紐西蘭等國家的無過失補償制 度。參見Mello, Studdert, et al. (2014: 2152-2153)。 18 美國密西根大學附設醫院系統於2002年實施全新之醫療糾紛作業準則,具體要點 包括:(1) 即時坦承疏失造成之傷害;(2) 由院方主動迅速提供賠償;(3) 對疏失事 件進行檢討並落實改進方案;及 (4) 對醫院認為無理之病患要求堅持透過訴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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