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63 之美國醫界的熱烈歡迎,進而因為美國醫界的立法遊說努力,而成 為美國各州政府回應醫療糾紛危機之主流方式 (Kinney, 1995: 101-102)。然而此類改革方案是否確實能達成降低訴訟量、訴訟頻 率、賠償額度,以及保費上漲趨勢等政策目的,在美國學界一直引 發正反意見論辯,其中,限制賠償上限之政策成效,更是被廣泛研 究的熱門議題 (Biondi & Gurevitch, 2003; Hellinger & Encinosa, 2006; Mello, Studdert, et al., 2014; Muhlestein et al., 2016; Nelson et al., 2007; Zeiler & Hardcastle, 2013)。 例如依據Mello對現有實證文獻的後設分析,在第一類改革方 案中,主要以非經濟損失之賠償上限具有較明顯、獲文獻支持的政 策效果。雖然研究並未發現賠償上限對訴訟的數量與頻率存在實質 影響,但訂有賠償上限之州,其訴訟導致之賠償給付額平均起來低 了二至三成,保費上漲幅度也低了6-13%。相較之下,其他第一類 方案的成效普遍缺乏明確的實證證據支持 (Mello, 2006a: 9-13; Mello et al., 2011: 2)。 若採信上述的實證數據,第一類改革方案僅有非經濟損失賠償 上限存在相對明確的政策效果,但總體來說也並非支持者想像的特 效猛藥。更重要的是,以MICRA為首的諸多第一類改革,並未預 防後續醫療糾紛危機之出現。在過去二十年間,美國社會已逐漸出 現對醫療糾紛危機起源的不同論點,例如美國政府責任辦公室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2003年一份報告便分析指出, 雖然醫療糾紛危機之出現受到眾多因素影響,但保險市場的獲利週 期波動,相較於醫療糾紛訴訟數量與賠償額度的上漲,可能扮演更 重要的角色 (Furrow et al., 2013: 235-237; Mello, 2006b: 8-12; Mello, Studdert, et al., 2014: 2148; Rahmati et al., 2016;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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